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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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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院·2025-01-0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2 號勞簡字第22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94,664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94,664元為原告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 - 彰化地院·2024-12-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6 號勞訴字第7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1,993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新臺幣35,45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5 1,993元、35,4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12-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勞訴字第73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0,584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0,584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12-1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4 號勞小字第34號 給付勞保差額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陸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11-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9 號勞訴字第5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吉特新臺幣245,350 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成乙新臺幣610,458 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蔣燿至新臺幣224,963 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陳吉特以新臺幣8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45,350 元為原告陳吉特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原告林成乙以新臺幣20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610,458 元為原告林成乙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原告蔣燿至以新臺幣74,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24,963 元為原告蔣燿至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6條 - 彰化地院·2024-11-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2 號勞訴字第6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參萬零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拾參萬零柒佰伍拾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陸拾 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6條 - 彰化地院·2024-11-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6 號勞訴字第56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貳佰貳拾 貳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6條 - 彰化地院·2024-11-0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2 號勞簡字第32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零陸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參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零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11-05·112 年度 勞簡字第 25 號勞簡字第2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潘穗諠 訴訟代理人 郗敏華 被 告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維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鵬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01年4月9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餐飲部領班 ,並於108年7月起同時擔任餐飲部副理及餐飲部旗下之義大 利餐廳之外場,於108年7月至108年11月間,每月薪資為32, 000元;於108年12月至110年3月間,每月薪資為38,000元; 於110年4月至110年12月間,每月薪資為38,215元。詎料, 因被告聘僱員工數量不足,導致原告需身兼數職,不僅擔任 餐飲部内部行政職位,更需支援餐飲部旗下義大利餐廳之外 場服務生工作,每日工時高達12小時,且僅有每週三義大利 餐廳未營業時才得以休假,顯然其工時已逾越勞動基準法之 規定,被告卻未給付相應之延長工時薪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0條 - 彰化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0 號勞簡字第20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柒佰伍拾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6條 - 彰化地院·2024-10-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王怡方、陳昶旭各自民國110年3月22日、同 年3月2日起迄今,受僱於被告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分別 擔任開發顧問、業務襄理,從事不動產土地開發工作,與被 告間有勞動契約存在。因原告2人於任職期間,每日均按被 告內部規定打卡上下班,未出勤時必須請假,須遵守被告要 求之工作規則,被告雖有按基本工資新臺幣(下同)26,400 元為原告2人投保勞工保險(陳昶旭部分,於112年7月因被 告要求而移出),惟均未給付原告2人基本工資,且未給付 原告2人自110年3月起至112年12月間止之未休特別休假之工 資,王怡方自得向被告請求短少給付之工資871,200元、特 休未休工資9,680元(詳如附表一所示),陳昶旭則得向被 告請求短少給付之工資897,600元、特休未休工資14,080元 (詳如附表二所示)。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92條 - 彰化地院·2024-10-16·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號勞簡上字第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訴部分: ㈠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至112年1 月18日止任職於上訴人之急診部門擔任護理師,惟上訴人於 110年9月18日、10月14日、11月24日、12月12日、12月21日 、111年1月2日依據上訴人積借休規則而單方強迫被上訴人 補休或特休,嗣再以負時數抵扣被上訴人特休假及加班補休 時數,已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相關規定,應認積 借休規則無效,是上開休假之時數上訴人仍應給與加班費新 臺幣(下同)21,759元(原審當庭減縮為17,646元)。又被 上訴人於111年11月、12月有如附表所示之加班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彰化地院·2024-10-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一、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被告應付薪資」欄所示之金額,及 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 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0,130元,及各自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22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 之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1,261元至上開專戶。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反擔保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 以各月新臺幣20,1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四項前段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2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本判決第四項後段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分別以各月新臺幣1,2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 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叄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叄仟壹佰叁拾 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9條民法第482條 - 彰化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勞訴字第3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自國外招募、引進之越南籍移工,自 民國110年3月1日起至112年7月12日受僱於被告擔任產線作 業員,約定薪資為當年度基本工資,然被告薪資單所記載之 「本薪」未達基本工資,合計短付151,040元。又被告於計 算加班費時,未將屬於工資性質之職務津貼、移工津貼及伙 食津貼計入工資以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致分別短少給付 加班費29,786元、10,255元、15,429元(合計短少加班費55 ,470元)。因被告未依法給付工資及加班費,原告自得依勞 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不經 預告終止兩造間僱傭關係,並依同法第14條第4項、第17條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82,081元(依原告上述項目及金 額加總後為288,591元,惟請求321,385元)。為此,爰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1,38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08-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0 號勞訴字第4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4-07-29·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31 號勞訴字第23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592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8,592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六、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48條 - 彰化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0 號勞小字第20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5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 至清償日按法定年利率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5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 - 彰化地院·2024-07-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0 號勞訴字第7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參佰肆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二、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及被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 萬壹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負擔百分之六十三,被告國 軍左營總醫院及被告丁○○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七,餘由原告負 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前段得假執行;但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如以新 臺幣壹拾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及被告丁○○ 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肆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8條 - 彰化地院·2024-07-1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勞簡字第1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乙○○、甲○○、丙○○新臺幣41,192元、45 ,461元、27,521元,及均自民國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41,192元、 45,461元、27,521元為原告乙○○、甲○○、丙○○預供擔保,各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07-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78年5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適用 勞退舊制,於112年10月30日退休。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基法)第2條第4款、第55條之規定,原告於退休前6個月尚 有領取特休假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82,475元、激勵獎金 613,651元,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被告公司漏未計 算上開項目,僅給付退休金10,794,713元,尚應給付退休金 差額5,220,945元。又被告公司係將薪資分為14個月發放, 分別於每年6月及12月加發1個月薪資。原告係於112年10月3 0日退休,依被告公司工作規則第18條,應按比例給付4/6薪 資即134,790元。故被告公司共應給付原告5,355,735元,爰 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55條、工作規則第18條等提起本 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55,735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6-28·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9 號勞小字第19號 請求給付年終獎金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梁芸溱於被告博田醫院擔任麻醉技術師,自 民國111年8月1日至113年3月1日止,共任職1年又6個月,月 薪為新臺幣(下同)51,500元,應聘時人資即訴外人劉奕詩 口頭告知年終獎金為全薪1個月。被告原編列麻醉技術師11 人,於112年6月1人離職後,被告遇缺不補,麻醉技術師工 作攸關病人生死,壓力大,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 19)解隔離後,刀量成長一倍,11人的工作量變10人分攤, 工作量增加,加班頻繁,且無12小時限制,種種因素導致原 告免疫力下降,身體不適,故萌生退意。原告預定於113年3 月初離職,程序上於113年2月15日前提交離職申請單即可, 因適逢過年,麻醉科醫師即訴外人蘇浩博建議原告提早向被 告拿離職單,以便被告找人遞補缺額,故原告提早13日而於 113年2月2日向被告提出離職請求。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05-20·113 年度 勞小上字第 2 號勞小上字第2號 請求給付基本工資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71條 - 彰化地院·2024-05-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其中參拾 陸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其中壹拾萬貳仟玖佰參 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玖 佰參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4條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4-04-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附表「應補發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04-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 號勞簡字第3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 佰參拾伍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1 號勞訴字第8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勞動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勞動事件法第 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兩造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在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下稱第一次調解),調解事由乃原告 主張被告以勞基法第11條第5項不適任原駕駛職務工作為由 ,將原告資遣,原告認應繼續留任擔任警衛職務而提出申請 ,經兩造於上開調解期日進行調解,達成雙方合意依勞基法 第11條第5款規定自108年12月20日起終止勞動契約,被告於 109年1月10日前交付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被告給付原告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477,205元,雙方就本件其餘請求 權均拋棄之調解方案。嗣兩造再於109年12月23日至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下稱第二次調解),調解事由為原告 主張被告應給付812,030元薪資補貼及領取滿35年紀念金幣 等語,惟兩造調解不成立(詳後述不爭執事項㈥、㈨)。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1條 - 彰化地院·2024-04-2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給付績效獎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二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04-1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10 號勞訴字第21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附表(參卷一第202至213頁): 違紀行為項目 編號 違紀時點(民國) 被告主張之違紀行為 被告主張原告違反之工作規則 懲處種類 備註 一、變更銷售組合 1 111年2月12日 受理用戶許淑華申辦門號0000-000000;促案Q8385 5G極速升等(新麻吉限定)購機方案,搭配終端iPhone13 Pro(128G),實際卻拿出OPPO手機,亦未交付。 人員獎懲作業準則(第十版)第參條第二項第㈣款第3目之⑾「業務處理發生重大錯誤者」、⒀「其他不良行為合於記小過者」; 自控通路銷售違紀行為懲處辦法C04:變更銷售組合(例如:用戶申辦機型與實拿機型不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334條 - 彰化地院·2024-03-29·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04 號勞訴字第20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 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貳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玖拾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3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