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院認定:雇主敗訴(刑事)。○○○、○○○各處有期徒刑 6 月(得易科罰金),公司另科罰金 8 萬元,刑事責任確認。
本案主要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37 條、第 40 條(必要安全設備、職災通報、刑事責任)。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下面是職業災害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事故發生後有沒有在期限內通報,並留下紀錄。
- 2醫療期間的工資補償是不是按原領工資計算,津貼有沒有被漏掉。
- 3有沒有書面的復工評估與工作內容調整安排。
- 4危害告知、教育訓練、防護具與機械安全裝置的紀錄是否齊全。
- 5承攬或派遣的作業場所,有沒有事前告知與共同作業協議。
雇主與現場主管因未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致勞工死亡,法院判處兩位自然人各 6 月有期徒刑、公司科罰金 8 萬元,雇主與主管均負刑事責任。
本案是典型的職安法第 40 條重大職災刑事案件。雇主與現場負責人均犯過失致死罪,且公司同時被科處罰金,意味著法院認定「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所定的防止危害設備及措施」與勞工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常見的具體錯失包括:未設置必要的防護裝置(護欄、安全帶、機台聯鎖)、未提供合格個人防護具、未進行作業前風險評估、高處/侷限空間/吊掛作業未依規定指派監督人員、新進員工未完成 6 小時職前教育訓練(特定作業則需更高時數)、機械設備未依規定定期檢查與維護。一旦發生死亡職災,這些「沒做的事」會逐項被勞檢與檢察官追查,並轉化為刑事追訴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0 條的刑度是「3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且自然人與法人雙重罰,這是雇主在勞動法領域可能面臨的最嚴重後果之一。本案雇主與主管各被判 6 月徒刑,意味著公司負責人與現場主管都進入刑事紀錄,對企業營運、招標資格、政府補助都會有長期影響。預防的關鍵不是「事後處理」,而是「日常合規」:第一,依職安法第 23 條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落實執行紀錄;第二,所有作業人員依職安法第 32 條完成教育訓練並保存簽到單;第三,高風險作業(高處、侷限空間、危險機械、吊掛)必須有作業許可制度與現場監督;第四,重大職災 8 小時內通報並完整保存現場、影像、設備檢查紀錄。沒有這些紀錄,事故後的辯護幾乎沒有空間。
- 1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由負責人簽核,每月留下執行檢查紀錄
- 2依職安法第 32 條完成新進員工 3 小時、特定作業 6 小時以上教育訓練並保存簽到單至少 3 年
- 3高處、侷限空間、危險機械等高風險作業實施「作業許可制」並指派現場監督人員
- 4機械、設備依職安法第 7 條與相關設施規則定期檢查,留存檢查紀錄與維護單據
- 5為高風險職務投保雇主補償責任險與公共意外責任險,並由公司負責人完成職安管理人員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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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基本資料
- 法院
- ULDM
- 案號
- 114 年度 勞安訴字第 1 號
- 判決日期
- 2025-06-02
- 爭議主題
- 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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