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2025-03-19

勞再易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3 年度 勞再易字第 3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再易字第 3
日期
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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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職災判決常見三層責任疊算:勞基法 §59 補償(無過失責任)+ 民法 §184 過失賠償 + 職安法刑事責任。雇主不只要付醫療與工資補償,重大職災時老闆會被列刑事告訴對象。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再審事由)、勞動事件法相關規定

勞工就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再審事由部分逾不變期間、部分不符法定要件,再審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程序面)。再審之訴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法院認部分再審事由已逾不變期間,部分事由不符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規定。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確認僱傭關係訴訟,並在再審階段持續主張既判力與再審不變期間抗辯,因此能在再審程序順利勝訴。常見會在同類案件失分的地雷反而是:雇主在原審判決確定後鬆懈,未保留訴訟卷證、未持續監看勞工是否提起再審或另行起訴;或是雇主在確定判決後與勞工又達成新協議,但未明確處理既判力範圍,反而給對方就同一事實再爭執的空間。再審雖然成功率低,但雇主若未即時提出程序抗辯,也可能因未抗辯而被法院進入實質審理,平白增加律師費用與管理時間,並可能因新證據而翻盤。

雇主該學到什麼

解僱訴訟並非一審勝訴就結束。勞動事件實務中,勞工可能上訴、提再審、或另行起訴主張不同請求權(薪資、加班費、資遣費、職災補償)。雇主要學到的是:每一次勞資訴訟結束後,應將判決書、調解紀錄、雙方和解協議、薪資與出勤紀錄完整歸檔保存至少 5 年。同時,HR 與法務應建立「再審風險表」,記錄判決確定日、再審不變期間(30 日 / 5 年)、潛在事由與承辦律師。本案雇主能在再審程序快速取得駁回結果,正是因為證據與時程掌握到位,避免進入實質審理而徒增成本。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勞動訴訟結案後將判決、卷證、薪資出勤紀錄歸檔保存至少 5 年。
  • 2建立再審風險追蹤表,記錄判決確定日與再審不變期間(30 日)起算點。
  • 3與離職員工和解時明確處理既判力範圍,避免事後對同一事實重複爭執。
  • 4收到再審訴狀後第一時間由律師檢視再審事由是否合法、是否逾期,並提出程序抗辯。
  • 5對於已確定的解僱案件,避免事後與該員工再簽勞動契約或顧問合約,以免重啟既判力爭議。
建議連動檢視勞動訴訟卷證歸檔再審期間與既判力管理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關於再審之訴不合法方面 一、就再審原告主張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13款所定再 審事由部分: 按當事人於提起再審之訴後,雖非不得補提其他再審事由, 然仍應於不變期間內為之。故當事人追加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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