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判決常見三層責任疊算:勞基法 §59 補償(無過失責任)+ 民法 §184 過失賠償 + 職安法刑事責任。雇主不只要付醫療與工資補償,重大職災時老闆會被列刑事告訴對象。
高雄地院判決勞工應返還勞保補償金 83,936 元及按月返還老年年金 10,492 元至 78 萬餘元清償完畢,雇主反向勝訴。
判決結果雇主反向勝訴:勞工(被告)應給付雇主 83,936 元及法定利息,並按月於收到老年年金後返還 10,492 元至 781,414 元清償完畢,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本案是少見的「雇主向勞工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勝訴案件。常見的事實樣態是: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雇主先依勞基法第 59 條給付醫療補償、原領工資補償或失能補償,但依勞基法第 59 條但書「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雇主可在勞工取得勞保給付(如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後,按月扣抵或請求返還。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 X——先依勞基法第 59 條給付補償金穩住勞工生活、保留完整補償紀錄與勞保抵充計算文件,待勞工開始領取勞保老年年金後依約定按月返還,因此能取得有利判決。常見地雷反而是:許多雇主給付職災補償時,沒有書面約定抵充條款,事後即使勞工領了勞保給付也無法請求返還;或未保留「平均工資」「補償項目」「給付日期」等計算依據,導致後續主張抵充時舉證困難。
本案的啟示是:職災補償「主動給付」不代表「白白損失」,只要程序與文件完整,雇主仍可依勞基法第 59 條但書抵充勞保給付。重點教訓有四:第一,職災發生時應立即給付醫療補償、原領工資補償,不要拖延,避免被加計遲延利息或被認定為侵權行為。第二,每筆補償給付都要書面列示「平均工資基準」「補償項目(醫療/原領工資/失能/死亡)」「給付日期」「抵充約定」,由勞工簽收。第三,協助勞工申請勞保職災給付,並於書面註明「勞保給付後抵充」條款,避免日後雙重給付爭議。第四,勞保老年年金、失能年金按月領取者,雇主可依本案模式按月請求返還,建議於協議中明確約定返還方式與期間,並評估提存或設定擔保以確保受償。
- 1職災發生時 24 小時內啟動補償 SOP,先行給付醫療與原領工資補償,避免被加計遲延利息
- 2所有職災補償給付文件載明「平均工資基準」「補償項目」「抵充勞保給付」條款並由勞工簽收
- 3協助勞工申請勞保職災給付並書面約定「勞保給付後抵充雇主補償」之返還方式
- 4勞保年金按月領取案件,與勞工協議按月返還金額、期間並評估提存或設定擔保
- 5保留所有補償計算明細、簽收紀錄、勞保給付通知書至少 5 年以備訴訟舉證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93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於每月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領取老年年金10,492元後,按月於次月月底前給付原告10,4 92元,至781,414元清償完畢為止。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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