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2024-10-07

勞訴字第27號 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職業災害民法第188條民法第281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
日期
2024-10-07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職災判決常見三層責任疊算:勞基法 §59 補償(無過失責任)+ 民法 §184 過失賠償 + 職安法刑事責任。雇主不只要付醫療與工資補償,重大職災時老闆會被列刑事告訴對象。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188 條、第 281 條與勞基法第 59 條(職災補償與連帶責任求償)

雇主因職業災害事故對相關責任人請求損害賠償,嘉義地院判被告給付雇主 287 萬 7,847 元本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被告須給付雇主 2,877,847 元及自 112 年 4 月 25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全由被告負擔,雇主預供 96 萬元擔保得假執行。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在職業災害發生後,能成功向應負責任之第三人(依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連帶責任與第 281 條內部求償)追償,顯示其在事故初期就妥善處理三件事:(1) 完整保留事故現場照片、醫療單據與工時紀錄;(2) 依勞基法第 59 條先行支付勞工醫療費與原領工資補償,留下匯款與簽收憑證;(3) 釐清事故肇因與責任歸屬,並依民法規定向真正侵權人請求內部分擔。常見的同類地雷反而是:雇主因怕通報而隱匿職災、未保留現場證據、或未先行墊付補償而被勞工另案求償,導致最後既要對勞工負擔補償,又無法向第三人求償。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教訓的另一面是:職業災害事件對雇主而言,是「責任分配」遊戲。依民法第 188 條,雇主對受僱人執行職務造成的損害需負連帶責任;但雇主對勞工補償後,仍可依民法第 281 條向有故意過失的第三人或共同侵權人求償。要把這條鏈條走完,前提是事故當下就採取證據保全、報警、通報勞檢處、就醫紀錄收集等動作。對營造、製造、物流等高風險產業,建議建立「職災 24 小時應變 SOP」,涵蓋通報、保全、醫療、補償墊付與後續求償五個階段;同時為員工投保團體傷害險與雇主補償責任險,將補償風險部分轉嫁給保險公司,並在求償時取得保險公司的代位協助。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職災 24 小時應變 SOP,含通報、現場保全、醫療陪同、補償墊付
  • 2為員工投保團體傷害險與雇主補償責任險,分散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風險
  • 3事故後立即拍照、錄影並取得目擊者書面陳述,作為求償證據
  • 4依勞基法第 59 條先行給付醫療費與原領工資,保留銀行匯款憑證
  • 5釐清第三人責任後,由律師依民法第 188、281 條提起求償訴訟
建議連動檢視職災應變 SOP雇主補償責任險投保事故證據保全制度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柒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 國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陸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 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果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 貳佰捌拾柒萬柒仟捌佰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8條民法第281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