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結構· 2026-05-19· 12 分鐘

股票選擇權算工資嗎?資遣費基準與所得稅實務

科技業給員工的股票選擇權、RSU、員工認股是不是工資?這一題的答案會改變離職時的資遣費基準、平均工資計算、以及所得稅申報方式。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已逐步明朗——關鍵在「勞務對價」與「經常性」兩條檢驗線。

為什麼這篇值得讀

科技業、特別是新創與上市櫃公司,普遍以股票選擇權(Stock Option)、限制型股票(RSU)、員工認股權憑證等方式作為留才工具。實務上常見的爭議:

  • 員工資遣時,公司只用「底薪」算平均工資,員工主張應併入股票價值
  • 公司被勞檢時,主張股票是「恩惠性給與」、不算工資
  • 員工股票歸屬(Vesting)發生在離職後,公司主張喪失資格
  • 所得稅申報時,股票價值怎麼認列、什麼時候課稅

勞基法 §2 第 3 款定義工資的兩個要件——勞務對價性 + 經常性——適用在股票選擇權上會得到什麼答案?這篇從法源、實務見解、計算方法、所得稅申報四個面向,把這題講清楚。

法源回顧:勞基法 §2 第 3 款定義工資

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

>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核心兩個要件:

  1. 勞務對價性:是否因工作而給付?
  2. 經常性:是否在制度上、預期上是穩定的給付?

施行細則 §10 列舉「不屬於工資」的項目,包括紅利、年節獎金、競賽獎金、勞工保險的津貼、職災補償等。但股票選擇權不在 §10 排除清單內——也就是說,股票選擇權是否屬於工資,要回到 §2 第 3 款的兩個要件實質判斷,不能直接套排除規則。

三種主要股權激勵工具的法律性質

1. 股票選擇權(Stock Option)

定義:員工於約定條件成就後,得以約定價格(履約價)認購公司股票之權利。

法律性質判斷

  • 發放時點:通常綁定「在職期間」、「達成 KPI」、「Vesting Period 屆滿」等條件。是「對未來勞務的對價」。
  • 經常性:如果是制度化的年度發放(每年依職等、年資、績效計算發放),具有經常性。
  • 法院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340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 213 號等判決,傾向認定具勞務對價且經常發放的股票選擇權,屬於工資的一部分

例外:若公司能舉證股票選擇權是「特定計畫、特殊條件、與一般勞動條件分離」,例如 IPO 前一次性激勵、上市專案獎勵、特殊併購獎金,則可能被認定為「恩惠性給與」。但這類舉證責任在雇主,且法院標準逐年提高。

2. 限制型股票(RSU)

定義:公司無償或低價發給員工股票,但設有處分限制(如 Vesting Schedule、離職後沒收條款)。

法律性質判斷

  • 發放時點:通常綁定 Vesting Schedule(如 4 年分批歸屬,每年 25%)。實質仍是「對勞務的對價」。
  • 經常性:如果是制度化的年度發放,具經常性。
  • 法院實務見解:與股票選擇權類似,多數見解認定為工資,但歸屬時點與計算方式需個案判斷。

3. 員工認股權憑證(Warrant)

定義:員工得於約定期間內以約定價格認購公司新股之權利。

法律性質判斷:與股票選擇權近似。如為制度化發放、綁定勞務與在職條件,傾向認定為工資。

認定為工資的法律後果

一旦被認定為工資,會有以下後果:

1. 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基法 §2 第 4 款:平均工資 = 離職前 6 個月所得工資總額 ÷ 期間總日數。

股票被認定為工資後,應於發放時點的市價(或實質取得價值)併入該期間的工資總額。

計算範例:

  • 員工底薪 80,000/月
  • 每月固定績效獎金 10,000
  • 離職前 6 個月內,公司因 Vesting Schedule 給予 RSU 5,000 股,市價 50 元/股 = 250,000 元
  • 6 個月工資總額 = (80,000 + 10,000) × 6 + 250,000 = 790,000
  • 平均工資 = 790,000 / 181 ≈ 4,365/日 × 30 ≈ 131,000/月

與只算「底薪 + 績效」的平均工資 90,000 相比,差距高達 41,000/月。

2. 資遣費基準墊高

勞退條例 §12:資遣費 = 平均工資 × 0.5 × 年資。

以 7 年資、平均工資 90,000 vs 131,000 計算:

  • 只算現金部分:90,000 × 0.5 × 7 = 315,000
  • 併入 RSU:131,000 × 0.5 × 7 = 458,500
  • 差距:143,500

3. 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墊高

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都以「平均工資」為基準,邏輯與資遣費同。

4. 加班費基數調整

勞基法 §24 規定加班費以「平日每小時工資」加成計算。如果股票被認定為工資,且為「經常性、按月計算」,理論上應併入加班費基數。

但實務上加班費基數通常仍以「現金月薪」計算,股票部分因為「非按月現金給付」,多數案件未強制併入。這部分目前實務尚有爭議空間,建議公司在薪資結構設計時明確分離

雇主端的常見錯誤

錯誤 1:以為「股票不是現金 = 不算工資」

勞基法 §2 第 3 款明文「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均屬工資,實物給付仍是工資。股票就是實物給付的一種。

錯誤 2:以為「員工持有股票後賣不賣是員工的事 = 不算工資」

工資的認定看「發放當下的勞務對價性」,不看員工後續如何處分。員工拿到 RSU 後選擇繼續持有、賣出、捐贈,都不影響工資認定。

錯誤 3:用「離職即沒收」條款規避工資認定

常見契約寫:「員工離職時,未歸屬之股票全部沒收」。這條款本身合法(屬 Vesting Schedule 設計),但已歸屬部分的股票仍是工資,無法以「總體沒收」方式規避。

錯誤 4:違法資遣時,主張資遣後員工失去 Vesting 權利

如果公司「違法」資遣員工(例如 §11 事由不成立、§12 解雇無據),員工提告勝訴後回復僱傭關係,期間的 Vesting 也應視為持續累積。雇主不能用「離職後沒收」條款規避——因為法律上員工從未真正離職。

所得稅實務:什麼時候課稅、怎麼課稅

股票選擇權 / RSU 的所得稅是另一個高頻爭議點。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與相關函釋,分為三種計稅時點:

1. 員工認股權憑證(一般 Stock Option)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2-2 條(96 年增訂):

  • 發放時不課稅
  • 員工行使認購權時(履約日):以「履約日標的股票時價 - 履約價」為所得,列入該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 後續處分時:屬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免稅,但需注意基本稅額條例)

2. 限制型股票(RSU / Restricted Stock)

依財政部 99 年 5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124720 號令:

  • 股票歸屬時(Vesting Date):以「歸屬日標的股票時價 - 員工實際支付認購價(多為 0)」為所得,列入該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 後續處分時:屬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免稅)

3. 員工現金增資認股 / 庫藏股轉讓

依各種情境有不同認定,多數情況下以「取得時市價 - 認購價」為薪資所得。

所得稅課稅與勞基法工資認定的差異

注意:所得稅法上「視為薪資所得」≠ 勞基法上「視為工資」。兩個法律的概念雖然有重疊,但判斷標準不同:

  • 所得稅法側重「課稅時點」與「所得性質」
  • 勞基法側重「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

但實務上,如果某筆股票給付所得稅上已視為薪資所得課稅,那麼勞基法上主張它「不是工資」會非常困難——這形同雇主自己承認該筆給付屬勞務對價。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公司在被員工提告時,會發現自己過去報的所得稅資料反而成為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薪資結構設計建議:分離設計 + 透明揭露

科技業公司在設計股權激勵時,建議遵守以下原則降低爭議:

原則 1:書面定義性質與計算方式

在勞動契約、員工股票選擇權合約中明確寫

  • 該股票給付的法律性質(是否屬工資的一部分)
  • 平均工資計算時是否併入
  • 資遣、退休時的計算方式
  • Vesting Schedule 與離職規則

白紙黑字寫清楚,避免事後爭議。注意:即使契約寫「不屬於工資」,法院仍會以實質認定為準。但明確書面有助於規範員工預期、降低提告誘因。

原則 2:把股票歸屬與勞務對價儘量分離

設計做法:

  • 將股票激勵定位為「長期績效獎勵」而非「月薪一部分」
  • Vesting Schedule 拉長(如 4 年)並設明確的績效門檻
  • 與一般員工薪資結構(本薪、津貼、月績效)明顯分離
  • 在薪資單上不要每月認列股票價值

這樣設計可能降低法院認定為「經常性給與」的機率,但仍無絕對保證。

原則 3:離職規則合法化

常見的「離職時所有未歸屬股票沒收」條款,原則上合法(屬 Vesting Schedule 設計)。但要注意:

  • 已歸屬部分:員工已取得權利,不能沒收
  • 違法資遣:法律上員工未離職,未歸屬部分應持續累積
  • 合意終止:建議在合意終止協議中明確處理未歸屬股票的處置(一次性買回、加速歸屬、放棄等)

員工端的權益主張

如果你是科技業工程師,離職時公司只用「底薪」算資遣費、平均工資、預告工資,你可以:

1. 盤點離職前 6 個月所有給付

  • 本薪、固定津貼
  • 每月績效獎金(若固定發放)
  • 股票選擇權 / RSU 的歸屬價值
  • 加班費(不併入平均工資但要單獨追討)
  • 特休未休工資(單獨追討)

2. 計算「應給」vs「實給」差額

以股票價值併入後的平均工資為基準,重新計算:

  • 應給資遣費
  • 應給預告工資
  • 應給特休未休工資

3. 提出申訴或調解

依勞動事件法 §38,雇主對於工資金額負舉證責任。員工只要主張「股票應屬工資」,雇主必須舉證為何不屬於——若舉證不能,員工主張獲法院支持的機率高。

真實案例試算

小李,2018 年到職某 SaaS 公司、2024 年 5 月被資遣(不可歸責於己事由)。離職時資料:

  • 月本薪 100,000
  • 月固定績效獎金 20,000
  • 離職前 6 個月內 RSU Vesting 5,000 股,市價 80 元/股 = 400,000
  • 年資 6 年
  • 未休特休 12 天

雇主版計算(只算現金):

  • 6 個月工資總額 = 120,000 × 6 = 720,000
  • 平均工資 = 720,000 / 181 ≈ 3,978/日 × 30 = 119,340/月
  • 資遣費 = 119,340 × 0.5 × 6 = 358,020
  • 預告工資(30 日)= 119,340
  • 特休未休 = 3,978 × 12 = 47,736
  • 合計 = 525,096

法院判決版(併入 RSU):

  • 6 個月工資總額 = 120,000 × 6 + 400,000 = 1,120,000
  • 平均工資 = 1,120,000 / 181 ≈ 6,188/日 × 30 = 185,640/月
  • 資遣費 = 185,640 × 0.5 × 6 = 556,920
  • 預告工資 = 185,640
  • 特休未休 = 6,188 × 12 = 74,256
  • 合計 = 816,816

差距:291,720 元——這是員工事後提告可追回的金額。

工具下載

《薪資結構健檢範本》內含:股票選擇權 / RSU 法律性質判斷流程圖、平均工資計算試算表(含股權併入版)、勞動契約股權條款範本(明確分離設計)、Vesting Schedule 範本與離職規則、所得稅 vs 勞基法工資認定對照表,以及一份「現行股權激勵制度合法性健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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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 勞資羅盤顧問群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