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 2026-05-19· 12 分鐘

補習班老師是員工還是承攬?勞健保、職災、加班費實務

補習班把老師當「鐘點承攬」聘僱已是業界常態,但一旦發生加班費、職災或健保爭議,法院幾乎一律從實質認定,補習班負責人才發現自己已欠下三年勞健保差額。

為什麼這題在補教業特別重要

補教業(含文理補習班、語言補習班、才藝班、升學補習班)長期有兩個結構性特徵:

  • 鐘點老師為主:教學人力以時薪計酬、按堂次出勤,與一般受僱型態不同
  • 班務行政與教學區隔:行政人員是月薪受僱,但教學端常被包裝成「外聘講師」、「鐘點承攬」、「合作講師」

很多補習班負責人理所當然把鐘點老師視為承攬人,不投勞健保、不算加班費、不提撥勞退。等到老師上完課回家路上發生車禍、家屬請求職災補償,或者老師離職後到勞工局申訴——這時補習班才會被告知:過去三年都是僱傭關係,請補繳勞健保差額與罰鍰

這篇把補教業最關鍵的一題——「鐘點老師到底是勞工還是承攬」——一次講清楚。

「員工 vs 承攬」的法律判斷準則

民法上的差別

民法定義兩種契約:

  • 僱傭契約(民法 §482):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僱用人給付報酬。重點在「為他人服勞務」。
  • 承攬契約(民法 §490):承攬人為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定作人於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重點在「完成特定工作成果」。

理論上這兩種很好分,實務上補習班的老師通常同時具備兩種特徵——是「為補習班教學」,但也是「完成一系列課程」。

法院認定的「勞動契約」實質判斷

依勞動部 89 年函釋與最高法院多次見解,判斷是否屬勞動契約(受勞基法保護),看四個指標的綜合判斷:

  1. 人格從屬性:是否須親自履行、是否須遵守雇主指揮監督、是否須服從紀律與工作規則
  2. 經濟從屬性:是否為雇主之目的而勞動、生產工具是否由雇主提供、勞動成果是否歸雇主
  3. 組織從屬性:是否納入雇主之生產組織體系
  4. 報酬是否為勞務對價:不是「完成工作成果」之對價

四個指標愈多命中,愈傾向認定為勞動契約(即受勞基法保護的「員工」)。

補習班老師最常被認定為員工的場景

| 情境 | 從屬性指標 | |------|------------| | 補習班排定固定上課時段,老師不能隨意更改 | 人格從屬 | | 必須使用補習班指定教材、教學進度 | 人格、組織從屬 | | 須配合補習班行銷活動、家長日、模擬考 | 組織從屬 | | 教室、白板、投影機由補習班提供 | 經濟從屬 | | 報酬按「堂數 × 時薪」計算,與該堂學生人數無關 | 勞務對價 | | 不得在同一商圈其他補習班授課(競業限制) | 人格從屬 | | 必須穿補習班制服或佩戴名牌 | 組織從屬 |

當這些指標多數成立,不論契約上寫「承攬」、「合作講師」、「外聘老師」,法律上就是勞動契約,受勞基法、就業保險法、勞退條例保護。

真正屬於承攬的情境長什麼樣

真正可主張為承攬關係的補教老師,通常具備以下特徵:

  • 自己決定教學內容、教材、方法
  • 可彈性安排上課時段(時段由老師提出而非補習班指定)
  • 自備教學設備(特別是線上課程)
  • 依「完成課程套組」或「招生人數」計酬(成果對價)
  • 同時在多家機構授課,無排他性限制
  • 對教學品質負獨立責任,學生流失自負損失

這種「真正的合作講師」在補教業少見,多數實際運作不是這樣。

認定為員工後,補習班會面臨什麼

1. 勞健保補繳與罰鍰

勞工保險條例 §72:投保單位違反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 4 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 §84: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 2 倍至 4 倍之罰鍰

範例:月薪折算 36,000、未投保 3 年、雙方應負擔保險費合計每月約 3,000 元——追繳保費 108,000、罰鍰可達 432,000,合計 54 萬以上,且不可由勞工負擔

2. 勞退 6% 補提撥

勞工退休金條例 §31 第一項: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工資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同條例 §53 規定罰鍰按月處 2 萬以上 100 萬以下,並按月處罰至改善為止

補習班三年未提撥勞退,補提金額 + 罰鍰常見落在 30 萬到 80 萬之間。

3. 加班費補發

依勞基法 §24,超過每日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的部分屬延長工時,須加給工資。鐘點老師如「實際工時」包含備課、家長日、模擬考、招生說明會等時段,超過法定上限的部分都是加班,追溯 5 年

4. 職業災害補償

勞工於執行職務遭遇職業災害,依勞基法 §59 雇主負無過失補償責任。鐘點老師通勤途中車禍、上課時跌倒、長期使用聲帶罹患聲帶結節,只要被認定為勞工,雇主就有醫療、工資、失能、死亡補償責任,與是否投保勞保無關(沒投保賠更慘)。

5. 資遣費與特休工資

被認定為勞工後,年資全部回溯計算:

  • 終止合作改為「不再排課」 → 可能構成不利處分或實質資遣
  • 過去未休的特別休假 → 補發未休工資
  • 終止契約 → 視個案可能須給付資遣費

補習班負責人最常踩的三個雷

雷 1:契約寫「承攬合約」就以為安全

法院不看名稱,看實質。光是契約上寫「乙方為承攬講師,與甲方無僱傭關係」這類條款,完全無法對抗從屬性認定。台灣勞動實務上這類條款幾乎被當作空文。

雷 2:給老師開「執行業務所得」的扣繳憑單

很多補習班用 9A 執行業務所得(10% 扣繳)給老師報稅,自以為這樣就是承攬。稅務上的所得分類與勞動法上的契約定性是兩件事。國稅局不會替你認定僱傭與否,勞動局也不會因為你報 9A 就放過你。

實務上有不少案例:補習班用 9A 給付多年,老師申訴後勞工局認定為勞工,補習班除了補繳勞健保勞退,還要回頭跟國稅局處理「漏報薪資所得、漏給代扣 5% 健保補充保費」等問題。

雷 3:用「兼任」、「臨時」迴避責任

「我們老師只是兼任、一週才來兩次」——勞基法沒有「兼任不適用」的條款。勞基法 §3 規定適用於所有勞工,無論全職、兼職、正職、臨時。週工時不到 40 小時的部分工時老師,照樣有勞健保、勞退、加班費、特休、資遣費的權利,只是依工時比例計算。

補習班如何合法處理鐘點老師

方案 A:誠實認定為勞工,做好制度

這是 90% 補習班最後會選的路。具體做法:

  • 按月或按堂次計薪,併同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 6%
  • 按工時比例給予特別休假(依勞基法 §38 與施行細則 §24)
  • 加班費依 §24 計算:超過每日 8 小時、週 40 小時的部分
  • 訂定書面勞動契約,明確記載:本薪結構、工時、休假、終止條件
  • 建立出勤紀錄:包含上課、備課、家長日、模擬考等

實務試算:月授課 60 小時、時薪 600 的老師:

  • 月工資約 36,000
  • 雇主負擔勞保 11.5% + 健保 5.17% + 勞退 6% ≈ 約 22% 月薪
  • 補習班額外人事成本約 7,900/月,年成本約 9.5 萬

這個成本看起來不小,但比起被申訴後追繳 + 罰鍰,便宜十倍以上。

方案 B:建立真正的承攬合作關係

如果真的要走承攬,補習班與老師之間的關係必須長這樣:

  • 老師自有品牌、自負招生責任、自定收費標準
  • 補習班僅提供場地、行政協助、招生平台
  • 報酬依「該堂收費 - 場地行政費」的分潤模式
  • 老師承擔學生退費、品質風險
  • 老師可同時在其他機構、平台授課,不受限制
  • 補習班不指揮教學內容、進度、方式

實務上接近這個模式的,是「場地租借型」或「平台抽成型」的補教模式。傳統文理補習班幾乎不可能走這條路。

方案 C:透過勞動派遣(風險中等)

委託合法立案的勞動派遣公司派任老師,由派遣公司負雇主責任。但要注意:

  • 必須是經許可之派遣公司(勞動部「派遣事業單位許可管理辦法」)
  • 派遣勞工的勞健保、勞退、加班費由派遣公司負責
  • 補習班(要派單位)對職場安全衛生、性騷防治仍負責任
  • 不得「假承攬真派遣」——用承攬名義行派遣之實,要派單位仍會被認定為共同雇主

補教業特有的兩個延伸議題

延伸 1:寒暑假與停課期間的薪資

寒暑假補習班可能停課或減課,鐘點老師會問:「停課期間有沒有薪水?」

依勞動部歷年函釋:

  • 非可歸責於勞工事由的停工:依勞基法 §11 與相關規定,雇主仍應給付工資(停工原因非勞工造成)
  • 預先在勞動契約約定彈性工時、季節性工作:可在書面契約中明定特定月份不排課、不給薪
  • 沒有書面約定、突然停課:勞工可主張等同雇主停工,工資請求權不消滅

實務上補習班若採鐘點計酬,應在書面契約中清楚記載:「課程期間為 9 月至次年 6 月,7、8 月不排課亦不支薪」。沒寫的話,法律上補習班仍可能被要求給付寒暑假基本工資。

延伸 2:補習教育法的相關規範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各縣市自治條例:

  • 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對教學品質、學生安全、消費者保護有獨立法律責任
  • 招生資料、學費收費、退費機制須符合主管機關規範
  • 教師資格(特別是兒少安全相關規範)須符合「兒少法 §49」與「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比對

這些是補習教育法的負責人責任,不會因為老師是「承攬」就轉嫁給老師個人。換句話說:補習班把老師當外包,並無法降低補習班負責人對教學現場的法律責任。

給補習班負責人的三個自查問題

  1. 你的鐘點老師契約是什麼名稱?實際運作上有沒有從屬性? 如果有指定教材、固定時段、配合行銷活動,幾乎一定會被認定為勞工
  2. 三年內離職的鐘點老師有幾位? 任何一位申訴,都可能引發連鎖追查
  3. 如果現在勞檢來訪,鐘點老師的薪資結構、出勤紀錄、勞健保投保、勞退提撥,是否經得起查?

下一步

補習班老師的契約定性是補教業最容易被忽略、卻最容易爆出鉅額補繳的議題。建議:

  • 下載《勞動契約範本包》,內含補教業鐘點老師勞動契約樣本、承攬契約對照表、契約條款踩雷對照
  • 用範本逐條檢視你目前與鐘點老師的契約,把「假承攬真僱傭」的條款補正

合法成本一年 9 萬,違法成本一次 50 萬——數學題不難算。

AUTHOR · 勞資羅盤顧問群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