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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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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HDV·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返還溢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萬1,304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38 號勞訴字第338號 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五分之一,其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反訴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 元為反訴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28條民法第549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1-31·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10 號勞訴字第110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8條民法第576條民法第547條 - 臺北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4 號勞訴字第84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84號 原 告 方國讓 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律師 被 告 漢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堡 訴訟代理人 許朱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211萬49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嗣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94 萬8633元,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98年起受僱於漢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祐工 程公司),後因調動自106年6月3日起於被告公司任職, 擔任工程承包、工地主任等職務,至111年8月31日離職。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30條勞基法第24條 - 苗栗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勞訴字第29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苗栗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 號勞訴字第2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3年8月2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擔 任品保技術員職務,訴外人即被告公司職員李明松於107年 起,擔任原告任職部門主管。於112年5月18日11時30分許在 辦公室內,原告遭李明松厲聲質問工作內容、拍桌及高聲吼 罵,李明松並將手中壓克力板用力丟擲地面當場碎裂,李明 松上開所為已屬實施暴行及重大侮辱之行為,經原告向苗栗 縣政府勞工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於二次調解不成立後,原 告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同年8月2日對 被告公司為終止勞動契約之通知,原告自得依勞工退休金條 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及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請求被告 公司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8萬元【計算式:離職 前6個月平均薪資×6個月=3萬(元)×6(個月)=18萬(元) 】,並開立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等語。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書予原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院·2024-01-31·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51 號勞上字第15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22 號勞上字第2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壹佰 柒拾元。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 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24 號勞上字第24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甘桂日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佩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 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前開情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條 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為甲○○,嗣 於變更為魏寶生,經魏寶生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49頁)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25 號勞上字第25號 確認記過處分無效或不存在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私立學校法第41條第3項規定,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 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 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惟校長在私法上之地位,與 民法第554條規定之經理人相當,僅於所任事務發生私權爭 執而涉訟時,始認亦有代表學校起訴或被訴之權限(最高法 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3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上訴人係依私 立學校法設立之私立學校,周錦貞為被上訴人之校長,周錦 貞就本件與被上訴人校務有關之考核及獎懲等事項爭訟,應 認有代表被上訴人應訴之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4年8月1日起經被上訴人聘僱擔任 日間部多媒體設計科專任教師,被上訴人109學年度核發109 年6月15日(109)嶺中寶人字第109125號專任教師聘書予伊 ,又核發同年7月20日(109)嶺中寶人字第109238號行政聘 書(下稱系爭行政聘書),指派伊兼任行政教師工作。然教 師法僅規定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並無擔任行政教師之責 任;
#薪資結構民法第554條民法第247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1 號勞上字第41號 撤銷派令等
變更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 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
#薪資結構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20 號勞上字第2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原判決(確定部分除外)關於命駿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超過 新臺幣1,916,661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該部分 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簡清水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駿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簡清水之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訴訟費用由駿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9/20,餘由簡清水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兩造 各自負擔。關於追加之訴部分,由簡清水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4 號勞上易字第34號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天糧食品有限公司 (已更名為天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蘊 被上訴人 謝秀蓁 邱素珍 孟士賢 許吳玉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6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司變更組織,乃公司不影響其人格之存續,而變更其組 織為他種公司之行為。是以,組織變更前之公司與組織變更 後之公司,不失其法人之同一性者,組織變更前公司之權利 義務,當然由組織變更後之公司概括承受,此乃基於「法人 同一體說」之當然解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3 號勞上易字第3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 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 之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1-3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 號勞上易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 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 之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高雄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7 號勞簡字第97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伍拾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5 號勞訴字第17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附表甲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乙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甲欄所示之金額分 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橋頭地院·2024-01-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 號勞訴字第39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謝明哲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詹家泓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博閔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依序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新臺幣壹萬零 伍佰元、新臺幣壹萬捌仟元,為原告謝明哲、詹家泓、蔡博閔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4-01-30·112 年度 勞小字第 19 號勞小字第19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1-3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40 號勞訴字第340號 給付加班費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 - 臺北地院·2024-01-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2 號勞訴字第18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74條 - 高院·2024-01-3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03 號勞上字第10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命附帶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 國112年4月1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 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 上訴部分,由附帶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1-30·111 年度 勞上字第 93 號勞上字第93號 給付工資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28條 - TNHM·2024-01-30·112 年度 勞安上訴字第 1699 號勞安上訴字第1699號 過失致死等
原判決關於陳祈瑝被訴過失致人於死罪部分撤銷。 陳祈瑝無罪(即被訴過失致人於死罪部分)。 其他上訴駁回(即共同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之破 壞職業災害現場罪部分)。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41條職安法第26條職安法第5條 - 新北地院·2024-01-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2 號勞簡字第62號 請求提撥差額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參 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93條 - 士林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4 號勞簡字第14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加班費#薪資結構 - 士林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28 號勞簡字第2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1-26·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84 號勞訴字第18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訴字第184號 原 告 鄭宜雯 訴訟代理人 魏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安騏律師 被 告 兆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蒼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游盈蒨律師 複代理人 佘宛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於民國104年8月5日與訴外人山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山華公司;持被告公司股份比例百分之55%)、陳玲芯(持 被告公司股份比例5%)及丙○○(持被告公司股份比例5%)等 人共同發起設立被告公司,伊持股比例為35%,並由山華公 司指派訴外人歐朝勝、甲○○及伊擔任被告公司之董事,復經 全體董事推選歐朝勝擔任董事長,嗣甲○○於109年12月29日 經全體董事推選擔任被告公司之董事長。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549條民法第528條 - SCDV·2024-01-26·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陳嘉樹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百分之十八由原告 陳君瑋負擔。 事實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 - 桃園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1 號勞簡上字第11號 給付薪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 ,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6條第1項及 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甚明。經查,上訴人就民國110年12 月30日請假部分,於原審時係主張業經被上訴人同意為特別 休假始申請,復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改稱:該日係兩造依民法 和解契約而屬特別休假云云。被上訴人雖不同意追加,然就 此部分,核屬請求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