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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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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2024-05-2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9 號勞上易字第1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各如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所示金 額,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5-2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8 號勞上字第38號 給付退休金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 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71萬1,299元,及自民國110年 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 負擔百分之37,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南投地院·2024-05-2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5 號勞簡字第5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5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6條 - 屏東地院·2024-05-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1,534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7日 起迄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40,餘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新臺幣381,534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5-2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萬零參拾陸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四,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零參拾陸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彰化地院·2024-05-20·113 年度 勞小上字第 2 號勞小上字第2號 請求給付基本工資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71條 - 新北地院·2024-05-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3 號勞訴字第5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萬9,65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終止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1款)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萬9,659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6條 - 桃園地院·2024-05-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9 號勞訴字第7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捌佰陸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佰陸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4-05-17·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1 號勞簡上字第11號 損害賠償
一、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二、附帶上訴駁回。 三、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及擴張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24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95條 - 臺北地院·2024-05-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8 號勞訴字第328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如附 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一「應補發金額」欄所示 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9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5-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5 號勞訴字第145號 確認僱傭關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捌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捌佰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53條 - 苗栗地院·2024-05-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一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每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末日前提撥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捌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就所命 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 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4-05-17·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1 號勞上易字第3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吳逢睿、陳榮周、黃仁澤、謝賢璨、郭茂村 、朱銀貴後開第二至七項之訴部分廢棄。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吳逢睿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 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陳榮周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 捌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年六月三十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黃仁澤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 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二年八月十 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謝賢燦新臺幣壹拾肆萬參千 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二年七月三 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郭茂村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 捌拾伍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朱銀貴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 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二年二月十五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屏東地院·2024-05-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萬5,560元,及自民國112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3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萬5, 5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7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2條 - 臺南地院·2024-05-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3 號勞訴字第33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均自民國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發給非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二「免假執行 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就該部分免為 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9條 - 嘉義地院·2024-05-1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 號勞簡字第5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48,84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橋頭地院·2024-05-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勞訴字第3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 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 年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查原告 主張被告合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非法解僱 原告,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一節,為被告公司所否認, 則兩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陷於不明確之狀態,致原 告可否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 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 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489條 - 桃園地院·2024-05-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勞訴字第2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七「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補提繳各如附表七「補提繳勞退金」欄所示之金 額至原告各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5,餘由原告甲○○負擔百分之2 ,原告戊○○、己○○各負擔百分之1,原告乙○○、丙○○、辛○○ 、庚○○共同負擔百分之1。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七「合計」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482條 - 桃園地院·2024-05-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4,43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72,01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5,33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 之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4,36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主文第二項、第四項前段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如被 告各以新臺幣254,435元(第二項)、新臺幣15,330元(第 四項前段)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主文第三項、第四項後段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TPDM·2024-05-15·110 年度 勞安訴字第 1 號勞安訴字第1號 過失致死等
翁珮雯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並 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張惠純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並應於 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 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 黃思銘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 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 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王聖傑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違反 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 ,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練台生及陳思宏就附表二編號1、5、7、10至14、17、19至21、2 9、32至34、36、39至40、42、46至47、49至50、53至54、60、6 7所示告訴人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均不受理。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40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5-15·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4 號勞上易字第3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受僱於上訴人,兩 造間勞動契約已於111年2月24日終止,惟上訴人拒不給付自 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止之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下稱 未休工資)合計新臺幣(下同)9343元。爰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9343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原審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部分,未據上訴 ,未繫屬本院,不另贅述)。並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 貳、上訴人則以:伊先後於110年6月、111年1月給付被上訴人未 休工資5000元、7000元,業經其在工資清冊上簽收,並無積 欠未休工資9343元。被上訴人之請求為無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5-15·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 號勞上易字第5號 給付加班費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及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一0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提繳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肆元至上訴人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 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53條 - 高雄地院·2024-05-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號勞訴字第13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次 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8,8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新臺 幣28,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05-15·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8 號勞簡字第68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1萬3,211元及自112年9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5,餘由原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1萬3,211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24條 - 高雄地院·2024-05-15·112 年度 勞小字第 114 號勞小字第11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360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14,05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9,36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05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5-1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8 號勞訴字第24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下同)103年5月20日起受雇於被 告,擔任繪圖員,月薪新臺幣(下同)2萬6400元。惟原告 任職期間,因被告所雇用之師傅乙○○屢屢對於原告為職場霸 凌行為,雖經原告透過公司LINE群組內向被告主管丙○○提出 申訴,卻反遭丙○○斥喝,要求原告自己去蒐證師傅的怠職, 對於師傅之霸凌行為置之不理,其甚至對原告警告如再不服 從命令,就要用公司法辦原告等語,以致原告心生恐懼並精 神受創,當時在環境壓力所逼之下,僅表示會去拿離職申請 書,但經休息調整後,原告決定繼續返回職場工作,竟料丙 ○○於公司LINE群組內發布原告離職之公告等語,惟該公告之 內容不僅與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4條 - 新北地院·2024-05-14·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6 號勞小字第26號 給付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三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5-14·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5 號勞簡上字第25號 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關於命社團法人臺北市湖南同鄉會給付逾新臺幣貳拾 參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社團法人臺北市湖南同鄉會其餘上訴及甲○○之上訴均駁回。 四、社團法人臺北市湖南同鄉會應給付甲○○就新臺幣貳拾參萬貳 仟參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甲○○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六、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社團法人臺北市 湖南同鄉會負擔百分之三十八,餘由甲○○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雲林地院·2024-05-1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林楨賀 訴訟代理人 鄧羽秢律師 被 告 青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正 訴訟代理人 廖友吉律師 蔡明翰律師 王士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 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不甚礙 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⒈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3 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92,3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即每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 院卷一第293頁),嗣於112年10月6日具狀請求員工酬勞, 追加訴之聲明第三項、第四項:「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 ,及自本訴之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408條 - TPHM·2024-05-14·112 年度 勞安上訴字第 3 號勞安上訴字第3號 過失致死等
一、原判決關於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維哲、蘇眞眞部分均 撤銷。 二、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之 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規定,致生死亡之 職業災害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三、蔡維哲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四、蘇眞眞無罪。 五、其他(陳仕誼、林志銘部分)上訴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40條職安法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