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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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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院·2024-09-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2 號勞訴字第13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658元,及其中22,820元 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另6,920元自113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另2,240元自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另7 ,678元自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10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9,65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9-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6 號勞訴字第186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玖仟零陸拾肆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仟零陸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8條 - 臺北地院·2024-09-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5 號勞訴字第40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405號 原 告 蔣碧君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國立政治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蔡彥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民國112年7月份工資差額新臺幣( 下同)1萬7,096元部分,嗣變更金額如下開貳、一、㈡⒉所示 (併將請求定期給付、提繳迄日原載為「復職之日」部分更 正為「復職之前一日」,見本院卷㈡第398頁),復經被告程 序上同意(見本院卷㈡第399頁),核符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1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108年4月15日起受僱於被告,職稱、職務內容及薪資約定如不爭執事項㈠、㈡。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6條 - 臺南地院·2024-09-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6 號勞訴字第2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224,221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3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34條 - 臺南地院·2024-09-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0 號勞訴字第70號 終止勞動契約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9,97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2,462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 人帳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22,43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臺南地院·2024-09-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7 號勞訴字第77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77,594元、原告丙○○新臺幣140,000 元、原告丁○○新臺幣28,459元,及均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五,原告乙○○、己○○各負擔十分之一 ,原告戊○○負擔十分之三。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依序以新臺幣77,594元 、新臺幣140,000元、新臺幣28,459元為原告甲○○、丙○○、丁○○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南地院·2024-09-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1 號勞訴字第91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8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6,336元至原告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 金個人帳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6,617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士林地院·2024-09-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號勞訴字第13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97年7月1日開始任職於被告公司,於108年間擔任 北三區區主管,負責管理轄下六間門市。被告公司主要業務 為消費性電子產品經銷,因折扣較低,對消費者較不具吸引 力,原告先向禮券商購買價格較優惠之百貨公司禮券,於消 費者至門市櫃位消費時,由消費者給付現金向門市人員交換 上開禮券,再持該禮券購買電子產品(下稱系爭行為)之模 式,以提供消費者更高比例之折扣,門市人員亦無從中獲取 利益。原告上開模式除增加消費者之購買意願,更促進被告 公司業績表現,而被告公司之教育訓練、工作規則或其他內 部規範並未禁止系爭行為,原告之系爭行為並無違反被告公 司或百貨公司內規。 ㈡、108年1月17日被告稱其108年1月14日稽核原告轄下之中壢SOG O門市帳務時,原告曾以電話聯繫門市人員將盤盈之產品搬 離並藏匿,以規避帳務不實,違反被告公司員工獎懲辦法4. 1.4.4.4(下稱系爭獎懲規定)之規定。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橋頭地院·2024-09-2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7 號勞小字第17號 給付扣押款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陳述: 一、原告主張: ㈠伊持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7268號之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對訴外人即債務人吳昌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4756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核發移轉命令(下稱系爭移轉命令),就原告之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34,987元、訴訟費用500元及執行費用284元之範圍內,將債務人吳昌樺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之3分之1,自112年10月18日起,按11.72%之比例移轉予伊(下稱系爭薪資債權),而系爭移轉命令業於112年10月23日送達被告,則系爭薪資債權已移轉予原告,原告自為系爭薪資債權之主體,惟被告迄今尚未依上開執行命令將所扣押之薪資給付伊,伊多次催請被告履行命令,然未獲置理。爰依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薪資結構 - 新北地院·2024-09-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0 號勞訴字第180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受被告僱用,擔任清潔工,約定工 資為每日新臺幣(下同)1,400元。伊於111年11月15日至新 北市三重區之工地執行清潔工作時跌倒受傷,當日即前往淡 水馬偕紀念醫院(下稱淡水馬偕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創傷 性顱內出血、眩暈、胸痛、雙側感音神經性耳聾右側55db、 左側35db、未明示側性之耳性眩暈(下稱系爭傷害),至同年 月17日止急診,並自111年11月17日起至同年月19日止住院 。爰請求被告給付如下: ⒈原領工資補償:淡水馬偕紀念醫院112年4月21日診斷證明書 之醫師囑言記載「宜休養3個月」,故伊請求自上開事故發 生之日即111年11月15日至112年7月21日,共計248日之原領 工資補償347,200元(計算式:1,400×248=347,200)。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309條 - 臺中地院·2024-09-2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32 號勞訴字第13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86,315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6,31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92條 - 臺中地院·2024-09-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勞訴字第44號 確認人事命令無效等
確認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2日清高字第1110000031號令所為原告 記過兩次處分無效。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27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確認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3日國空政綜字第1110031794號令所為 原告自民國111年5月16日起調任場務組維保員之調職處分無效。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2,2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北地院·2024-09-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61 號勞訴字第36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嘉義地院·2024-09-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印尼籍人士,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與前雇主葉仁皓終 止聘僱關係後,因被告母親陳何阿糖需外籍看護工照護,於 000年0月間經原告友人居間聯繫,兩造均有成立僱傭契約之 意願,故原告與訴外人林峰毅(原告男友)遂於112年1月15 日至被告兄長陳孟意住處,於兩造、林峰毅、陳孟意、陳何 阿糖及以Line視訊之訴外人陳采瑩在場下,兩造達成聘僱合 意,原告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自112年3月 1日起開始聘僱。被告旋於112年2月初在外籍移工申請案件 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申請接續葉仁皓聘僱原告,且於112年2月 26日同意初期給付原告每月薪資28,000元,後再調高為3萬 元,並全額負擔健保費、免費提供食、宿,如在院照護被告 母親,則補貼伙食費每日30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55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82條 - 嘉義地院·2024-09-1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勞簡字第1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06,691元,及自民國113年 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補提繳54,695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4,080元,其中3,968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 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06,69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4,69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嘉義地院·2024-09-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起受僱被告公司擔任 資訊工程師,約定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39,000元,詎被 告竟於113年4月29日以偷拍原告照片脅迫原告離職,並於11 3年5月10日逕行將原告退保,經原告於113年6月6日申請勞 資爭議調解不成立,爰依法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給付資遣費47,125元,及自113年5月10日至113年7月15日 止之工作薪資106,456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3, 581元。㈡、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本院卷第101頁 )。 二、被告答辯以:本件係因於原告在上班時間多次違法兼職在夜 市擺攤,最後一次在000年0月0日下午在台南鹽水夜市擺攤 ,經被告派員查證屬實而向公司主管回報,經被告公司主管 張茂益於113年4月29日約談原告,原告亦承認有兼職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 - 屏東地院·2024-09-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4,44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萬4,44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7條 - 臺中地院·2024-09-19·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5 號勞小字第75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4-09-18·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2 號勞小字第22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貳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9-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7 號勞訴字第117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附表子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丑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子欄所示之金額分 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4-09-1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雇主性騷擾防治措施沒做到位,員工拿回 12 萬慰撫金+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300元,並加計本判 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資遣性平法第12條民法第128條 - 新北地院·2024-09-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2 號勞訴字第1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請求金額之本院認定」欄所示金額, 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被告免為假執行應供 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3條 - 臺北地院·2024-09-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7 號勞訴字第6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 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各自次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於 翌年農曆春節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應給付之次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 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一總計欄所示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即部分勞工退休金提繳範圍)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年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3條 - 雲林地院·2024-09-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4,47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4,477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9條勞基法第2條 - 新北地院·2024-09-13·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號勞簡上字第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顏逢緯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 人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2月23日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 ,並為訴之追加,經本院於113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受雇於被上訴人,自民國99 年6月3日到職,102年起至離職日前係於林口站擔任站務人 員乙職,於107年9月15日離職,工作内容為於調度場站内辦 理營運路線車輛、調配及排班調度、車輛及場站檢查、駕駛 人員管理、電話客訴處理、車輛影像調閱、例假日票箱打包 、悠遊卡機報修維護、管理及其他交辦業務。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9-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0 號勞訴字第7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原告復職日前一日止,按月 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63,582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原告復職日前一日止,按月 提撥新臺幣3,815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9-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9 號勞簡字第39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415,3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嗣將前開聲明第1項之金額減 縮為412,248元(見本院卷一第279至280頁)。經核原告所 為訴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 ,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丙○擔任原告第一屆理事長,法定任期至民國108年12月2 日屆至。原告乃社會團體,被告丙○應遵守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社會團體工作人員辦法(下稱社團管理辦法) 、原告章程、原告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下稱系爭管理辦法) 等法令規定,以維護原告利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 - 臺北地院·2024-09-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4 號勞訴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臺北地院·2024-09-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1 號勞訴字第261號 損害賠償等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 郵政)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吳宏謀,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 為甲○○,並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 及交通部民國113年8月12日交人字第1135011526號函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357至359頁),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薪資結構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 - 臺南地院·2024-09-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 號勞訴字第20號 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萬0682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 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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