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新北地院·2024-10-25·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21 號勞訴字第221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被告康喬工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貳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康喬工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康喬工業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 拾壹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10-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09 號勞訴字第20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3,210元。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9萬2,934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8%,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萬3,21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萬2,934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34條 - 桃園地院·2024-10-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1 號勞訴字第71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鄭紹民新臺幣41,094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永康新臺幣83,952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撥新臺幣102,300元至原告王信亭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第一項至 第三項所應付之金額為原告等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10-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8 號勞訴字第3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1,593元,及自113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11,59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6條 - 臺北地院·2024-10-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1 號勞訴字第39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萬625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7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萬6254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10-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3 號勞訴字第5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10-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號勞訴字第3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載有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職務內容、到職日期、暨記載離職日期為一百一十二年九 月十四日、離職事由為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服務 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以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陸佰柒 拾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7條 - 宜蘭地院·2024-10-2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 號勞小字第7號 返還獎金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12年11月27日受雇於被告擔任駕駛 員,且原告屬復職駕駛員,至113年6月1日離職時,已任職 滿6個月,符合被告徵才公告任職滿6個月者,當月薪資發放 獎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資格。但迄今被告仍拒絕給付 上述任職獎金1萬元予原告,為此,爰依兩造間上述徵才公 告之約定,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併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被告固於徵才公告記載復職駕駛員任職滿6個 月者,當月薪資發放獎金1萬元,但公告中亦載明發放獎金 當月離職者,將取消當期獎金之內容。而原告雖屬112年11 月27日到職之復職駕駛員,但原告係於113年6月1日離職, 在被告113年6月15日發放薪資時,並未在職,故原告並不符 合領取任職滿6個月之獎金1萬元之資格,故原告請求並無
#薪資結構#資遣 - TCDM·2024-10-23·113 年度 勞安訴字第 1 號勞安訴字第1號 過失致死等
侯棨壬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蘇建中、鄭嘉豪均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犯罪
#薪資結構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40條 - 臺中地院·2024-10-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4 號勞訴字第34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舉員工勞動合同(下稱系爭勞動合同)抗辯:依據系爭 勞動合同第7條第4項約定,雙方對合約內容有任何爭議,以 工作所在地的司法機關訴訟管轄,而原告工作地點在越南平 陽省不在臺中,則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等語。 一、按以勞工為原告之勞動事件,勞務提供地或被告之住所、居 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由中華民國 法院審判管轄。勞動事件之審判管轄合意,違反前項規定者 ,勞工得不受拘束。勞動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查原告為 勞工,並主張受僱被告公司,而被告公司營業所所在地在臺 中,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1頁),揆 諸上開規定,中華民國法院自有審判權,不受兩造審判管轄 合意之拘束。 二、次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 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 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 張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10-2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9 號勞小字第39號 損害賠償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6,000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5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0條 - 臺中地院·2024-10-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6 號勞訴字第4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迄原告復職日之前一日止,於 每月末日給付原告新臺幣45,859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3,38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及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迄原告復 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2,892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第二項及第三項後 段所命給付,於各給付期日屆至時,如被告依序各以新臺幣 45,859元、新臺幣2,8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均得免為假執 行。第三項前段所命給付,於被告以新臺幣43,38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549條民法第482條 - 高院·2024-10-22·111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90 號勞上易字第190號 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 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柒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應提繳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至上訴人於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 擔百分之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33條 - 高院·2024-10-22·112 年度 勞上字第 62 號勞上字第6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判決廢棄。 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上訴人復職之 前一日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萬元,及自各期 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新臺幣參仟零參拾陸元至上訴人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按月各以新臺幣 伍萬元、新臺幣參仟零參拾陸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4-10-22·113 年度 勞上字第 97 號勞上字第9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8年2月25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並 經派遣至訴外人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子建設 公司)經營之國立臺灣大學(下稱臺大)太子學舍長興舍區 (下稱長興舍區)擔任櫃檯人員,月薪新臺幣(下同)2萬8 ,000元(下稱系爭契約)。惟被上訴人分別於110年1月14日 、110年8月12日、111年1月25日、111年11月16日,4次開立 不實改善通知單,更於111年12月7日將伊調至忠順大院社區 擔任接待秘書(下稱系爭調動),要求伊於同年月12日報到 ,系爭調動有不當動機及目的,調動後工作地點及內容均與 原職務不同,又未考量伊及家庭生活利益,屬不利變更,違 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0條之1第1款、第2款規定 ,不生效力,伊得拒絕,故被上訴人以伊違反勞基法第12條 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系爭契約,並不合法,系爭契約仍存 在。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4-10-22·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88 號勞上易字第88號 損害賠償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逾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柒拾 玖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 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2分 之1,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 - 高院·2024-10-22·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64 號勞上易字第6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89年7月6日起受僱於上訴人,擔任 會計助理,每月薪資經陸續調整後為新臺幣(下同)5萬900 0元,且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自94年6月30日起 施行後,伊選擇適用勞退條例規定之退休金制度(下稱勞退 新制)。上訴人於110年7月15日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 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勞動契約),應發給伊資 遣費53萬970元等情。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7 條第1項、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 付之判決【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資遣費53萬970 元,及提繳5萬4720元至被上訴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存戶,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 就原審命其給付53萬970元部分提起上訴,其餘未繫屬本院 部分,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伊因於108年間遭美國客戶欠款倒帳而產生經 營危機,遂與員工協議減薪為原領薪資之7成,員工如欲離 職者,則簽立自願離職書,由伊給付相當於1個月薪資之資 遣費。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10-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1 號勞訴字第61號 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61號 原 告 王秀惠 黃文瑞 黃國誠 共 同 輔 佐 人 蔡坤穎 莊敬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吳宗奇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 廖福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基隆地院·2024-10-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金章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九,餘由原告李金章負擔百分之 二十三、原告蘇有福負擔百分之四十八。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參佰壹拾 參元為原告李金章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 - 橋頭地院·2024-10-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 號勞訴字第4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1,020元,及其中新台幣15,800元部分 自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新台幣295,220元部分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新台幣1,515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惟被告如各以新台幣311,020元、 新台幣1,515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2條 - 臺北地院·2024-10-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8 號勞訴字第27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 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29條 - 花蓮地院·2024-10-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沈君茹新臺幣(下同)173,857元及自民國112年 8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得以173,857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3條勞基法第12條 - 高院·2024-10-18·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28 號勞上更一字第28號 給付工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審共同原告羅盛烽(原名:羅盛章)於本院第二審訴 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陳佳璇、子女羅道鵬 、羅駿寧(下合稱陳佳璇等3人),有戶籍謄本可稽(見本 院卷㈠第307至309頁)。其次,被上訴人原名為「桃園市政 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因組織改造,自民國113年1月1日 起更名為「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有桃園市政府112年1 2月26日府秘文字第1120361569號函可稽(見本院卷㈠第467 頁);又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林立 昌,於更名後變更為張書豪(下合稱林立昌等2人)。茲據 陳佳璇等3人、林立昌等2人先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 卷㈠第305、317至319、463至464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二、按在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 補充或更正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98條 - 高雄地院·2024-10-1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4 號勞簡字第3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PRIME VOYAGE LIMITED(博航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 「小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確認原告就前項所示之債權,對被告PRIME VOYAGE LIMITED(博 航有限公司)所有之「XIN SHI JI」號船舶(IMO編號:0000000) 有海事優先權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PRIME VOYAGE LIMITED(博航有限公司)負擔,並 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小計」欄所示之 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士林地院·2024-10-17·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6 號勞簡上字第1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 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人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五十分之一 ,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8條 - 屏東地院·2024-10-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勞訴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以因繼承梁献霖遺產所得範圍為限,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99萬6,13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以因繼承梁献霖遺產所得範圍為限,連帶提繳新臺幣 52萬74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61,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51萬6,8 72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484條 - 臺中地院·2024-10-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7 號勞訴字第13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2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2,02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 - 臺南地院·2024-10-17·111 年度 勞訴字第 95 號勞訴字第95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585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4,58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職安法第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4-10-17·113 年度 勞上字第 9 號勞上字第9號 損害賠償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被告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 基隆地院·2024-10-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因獲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輪機工程學系學士後多元培力課 程專班(下稱系爭海大專班)錄取,遂於民國110年8月5日 同意參加「被告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之產學合作計畫」(下 稱系爭合作計畫);依系爭合作計畫同意書第1條規定,被 告除應於原告專班畢業後,提供原告至其所屬或代理船舶「 進行一年海勤實習」並給付工資,並應於原告取得管輪執業 資格以後,提供原告至其所屬或代理船舶服務五年。詎原告 於系爭海大專班畢業以後,被告竟以「原告未能通過筆試、 口試」之考核結果(下稱系爭考核),濫援系爭計畫同意書 第3條規定,任意終止系爭合作計畫;然而,系爭考核之筆 試、口試均有程序瑕疵,被告終止系爭合作計畫亦屬權利濫 用,形同違法解僱並且侵害原告權利。為此,爰提起先位之 訴,求為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按月給付 原告薪資65,818元;若認先位之訴無
#薪資結構#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