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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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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院·2024-10-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0 號勞訴字第150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元。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10-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4 號勞訴字第14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零柒拾貳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零柒拾貳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10-2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5 號勞簡字第85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二,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參佰捌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10-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0 號勞訴字第150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請求金額之本院認定」欄所示金額, 及其中附表編號1至8所示如前述之請求金額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六月二十四日起、另附表編號9至14所示如前述之請求金額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如附表編號1請求部分由原告己○○負擔百分之七、如 附表編號2請求部分由原告子○○負擔百分之三、如附表編號6請求 部分由原告甲○○負擔百分之一、如附表編號10請求部分由原告丙 ○○負擔百分之一、如附表編號13請求部分由原告戊○○負擔十分之 一外,餘均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被告免為假執行應供 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SCDV·2024-10-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 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至原告之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載明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職務內容、到職日期,暨記載離職日期為民國112年10月1 3日、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 款)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 佰捌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玖 拾貳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彰化地院·2024-10-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王怡方、陳昶旭各自民國110年3月22日、同 年3月2日起迄今,受僱於被告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分別 擔任開發顧問、業務襄理,從事不動產土地開發工作,與被 告間有勞動契約存在。因原告2人於任職期間,每日均按被 告內部規定打卡上下班,未出勤時必須請假,須遵守被告要 求之工作規則,被告雖有按基本工資新臺幣(下同)26,400 元為原告2人投保勞工保險(陳昶旭部分,於112年7月因被 告要求而移出),惟均未給付原告2人基本工資,且未給付 原告2人自110年3月起至112年12月間止之未休特別休假之工 資,王怡方自得向被告請求短少給付之工資871,200元、特 休未休工資9,680元(詳如附表一所示),陳昶旭則得向被 告請求短少給付之工資897,600元、特休未休工資14,080元 (詳如附表二所示)。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92條 - 士林地院·2024-10-25·112 年度 勞小字第 20 號勞小字第20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793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二分之一即新臺幣500元由被 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93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10-2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8 號勞簡字第3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賴冠吟新臺幣9萬3,49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林貞妙新臺幣9萬3,84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黃韻如新臺幣8萬6,89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黃程揚新臺幣10萬34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應給付原告李維泰新臺幣9萬5,54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訴訟費用新臺幣5,18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1,727元並 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七、本判決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4-10-25·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 號勞小字第7號 請求債權不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350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民法第179條 - 新北地院·2024-10-25·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21 號勞訴字第221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被告康喬工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貳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康喬工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康喬工業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 拾壹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10-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09 號勞訴字第20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3,210元。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9萬2,934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8%,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萬3,21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萬2,934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34條 - 桃園地院·2024-10-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1 號勞訴字第71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鄭紹民新臺幣41,094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永康新臺幣83,952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撥新臺幣102,300元至原告王信亭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第一項至 第三項所應付之金額為原告等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10-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8 號勞訴字第3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1,593元,及自113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11,59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6條 - 臺北地院·2024-10-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1 號勞訴字第39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萬625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7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萬6254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10-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3 號勞訴字第5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10-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號勞訴字第3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載有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職務內容、到職日期、暨記載離職日期為一百一十二年九 月十四日、離職事由為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服務 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以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陸佰柒 拾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7條 - 宜蘭地院·2024-10-2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 號勞小字第7號 返還獎金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12年11月27日受雇於被告擔任駕駛 員,且原告屬復職駕駛員,至113年6月1日離職時,已任職 滿6個月,符合被告徵才公告任職滿6個月者,當月薪資發放 獎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資格。但迄今被告仍拒絕給付 上述任職獎金1萬元予原告,為此,爰依兩造間上述徵才公 告之約定,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併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被告固於徵才公告記載復職駕駛員任職滿6個 月者,當月薪資發放獎金1萬元,但公告中亦載明發放獎金 當月離職者,將取消當期獎金之內容。而原告雖屬112年11 月27日到職之復職駕駛員,但原告係於113年6月1日離職, 在被告113年6月15日發放薪資時,並未在職,故原告並不符 合領取任職滿6個月之獎金1萬元之資格,故原告請求並無
#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10-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4 號勞訴字第34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舉員工勞動合同(下稱系爭勞動合同)抗辯:依據系爭 勞動合同第7條第4項約定,雙方對合約內容有任何爭議,以 工作所在地的司法機關訴訟管轄,而原告工作地點在越南平 陽省不在臺中,則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等語。 一、按以勞工為原告之勞動事件,勞務提供地或被告之住所、居 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由中華民國 法院審判管轄。勞動事件之審判管轄合意,違反前項規定者 ,勞工得不受拘束。勞動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查原告為 勞工,並主張受僱被告公司,而被告公司營業所所在地在臺 中,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1頁),揆 諸上開規定,中華民國法院自有審判權,不受兩造審判管轄 合意之拘束。 二、次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 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 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 張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10-2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9 號勞小字第39號 損害賠償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6,000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5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0條 - 臺中地院·2024-10-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6 號勞訴字第4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迄原告復職日之前一日止,於 每月末日給付原告新臺幣45,859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3,38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及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迄原告復 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2,892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第二項及第三項後 段所命給付,於各給付期日屆至時,如被告依序各以新臺幣 45,859元、新臺幣2,8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均得免為假執 行。第三項前段所命給付,於被告以新臺幣43,38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549條民法第482條 - 高院·2024-10-22·111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90 號勞上易字第190號 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 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柒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應提繳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至上訴人於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 擔百分之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33條 - 高院·2024-10-22·112 年度 勞上字第 62 號勞上字第6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判決廢棄。 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上訴人復職之 前一日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萬元,及自各期 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新臺幣參仟零參拾陸元至上訴人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按月各以新臺幣 伍萬元、新臺幣參仟零參拾陸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4-10-22·113 年度 勞上字第 97 號勞上字第9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8年2月25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並 經派遣至訴外人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子建設 公司)經營之國立臺灣大學(下稱臺大)太子學舍長興舍區 (下稱長興舍區)擔任櫃檯人員,月薪新臺幣(下同)2萬8 ,000元(下稱系爭契約)。惟被上訴人分別於110年1月14日 、110年8月12日、111年1月25日、111年11月16日,4次開立 不實改善通知單,更於111年12月7日將伊調至忠順大院社區 擔任接待秘書(下稱系爭調動),要求伊於同年月12日報到 ,系爭調動有不當動機及目的,調動後工作地點及內容均與 原職務不同,又未考量伊及家庭生活利益,屬不利變更,違 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0條之1第1款、第2款規定 ,不生效力,伊得拒絕,故被上訴人以伊違反勞基法第12條 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系爭契約,並不合法,系爭契約仍存 在。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4-10-22·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64 號勞上易字第6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89年7月6日起受僱於上訴人,擔任 會計助理,每月薪資經陸續調整後為新臺幣(下同)5萬900 0元,且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自94年6月30日起 施行後,伊選擇適用勞退條例規定之退休金制度(下稱勞退 新制)。上訴人於110年7月15日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 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勞動契約),應發給伊資 遣費53萬970元等情。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7 條第1項、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 付之判決【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資遣費53萬970 元,及提繳5萬4720元至被上訴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存戶,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 就原審命其給付53萬970元部分提起上訴,其餘未繫屬本院 部分,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伊因於108年間遭美國客戶欠款倒帳而產生經 營危機,遂與員工協議減薪為原領薪資之7成,員工如欲離 職者,則簽立自願離職書,由伊給付相當於1個月薪資之資 遣費。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基隆地院·2024-10-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金章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九,餘由原告李金章負擔百分之 二十三、原告蘇有福負擔百分之四十八。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參佰壹拾 參元為原告李金章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 - 橋頭地院·2024-10-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 號勞訴字第4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1,020元,及其中新台幣15,800元部分 自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新台幣295,220元部分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新台幣1,515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惟被告如各以新台幣311,020元、 新台幣1,515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2條 - 臺北地院·2024-10-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8 號勞訴字第27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 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29條 - 花蓮地院·2024-10-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沈君茹新臺幣(下同)173,857元及自民國112年 8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得以173,857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3條勞基法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10-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雇主追討公司印章與 51 萬本息全勝,印章保管制度與會計憑證撐住全案
被告應將附件所示「卓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之印章、「朱 家緯」印文之印章各一枚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參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 幣肆拾陸萬壹仟參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起,其 中新台幣伍萬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597條民法第227條 - 士林地院·2024-10-17·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6 號勞簡上字第1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 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人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五十分之一 ,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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