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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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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院·2024-11-2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2 號勞簡字第82號 給付薪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5,12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萬5,12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229條 - 嘉義地院·2024-11-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民國113年3月4日至115年2月28日止 存在。 二、被告應自113年3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但以115年2月28日 為限,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3,600元, 與自上開各期薪資應給付之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113年3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但以115年2月28日 為限,按月提繳2,634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2至3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就第 2、3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或同額之臺 灣土地銀行中崙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各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苗栗地院·2024-11-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號勞訴字第3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113 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7條 - 高雄地院·2024-11-18·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34 號勞訴字第13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仟伍佰捌拾肆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百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陸仟玖佰 參拾陸元、新臺幣肆仟伍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 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士林地院·2024-11-15·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8 號勞小字第2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38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697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得以新臺幣12,085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 - SCDV·2024-11-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勞訴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0,53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新臺幣1,060,536元及其利息範圍內得假執行; 原告供擔保新臺幣63,000元後,於新臺幣19萬元及其利息範圍內 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46條 - 臺北地院·2024-11-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36 號勞訴字第336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36號 原 告 謝希哲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 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原告主張受僱被告,並無不能勝任 之情形,被告竟於民國111年3月2日通知原告以原告對所擔 任之工作有不能勝任之情,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11條第5款終止兩造僱傭關係。原告主張被告解僱並非合法 ,訴請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為被告所否認。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南地院·2024-11-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6 號勞訴字第9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0,06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40,06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11-13·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2 號勞上易字第22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受僱於被上訴人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19日 19時57分下班途中,行經新竹縣○○鎮○○路0段00號前發生車 禍(下稱系爭事故),除受有胸部挫傷及暈眩外,另受有第 4至5節頸椎滑脫、頸椎挫傷合併頸椎滑脫(C3-4、C5-6)、 頸椎(C3-4、C5-6)硬膜囊壓迫致頭部劇痛等傷勢(除胸部 挫傷及暈眩外,下稱系爭傷勢),而受有職業傷害。被上訴 人未因系爭傷勢之職業災害給予伊職災假174日,並認定伊 曠職100日,其餘74日認定為事、病假、特休假,伊因此受 有該等假別與職災假之薪資差額損害新臺幣(下同)50萬元 ;又伊月薪5萬7,100元,被上訴人應給付職災期間薪資保險 補償4個月22萬8,400元;另伊於職災期間為爭取權益而請事 假112小時、病假312.5小時、特休假116小時、曠職400小時 ,受有損害22萬4,200元;並因系爭傷勢支出醫療費用27萬5 ,80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 - 臺南地院·2024-11-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11年3月14日起受僱被告,擔任大夜班作業員, 平均月薪新臺幣(下同)35,000元。原告因膝蓋發炎,自11 2年12月4日起,申請病假11日,卻因請假App系統故障致未 完成請假程序,事後銷假補辦時,卻遭被告以原告無正當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4條 - 高院·2024-11-12·113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 號勞上更一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被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 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 - 臺東地院·2024-11-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 號勞訴字第5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1條 - 彰化地院·2024-11-0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6 號勞訴字第76號 確認僱傭關係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 25日給付新台幣38,116元,暨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向原告 之勞工保險局退休金專戶提撥新台幣2,292元。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6,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 新台幣38,1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 新台幣2,2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彰化地院·2024-11-0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5 號勞訴字第6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柒仟零伍拾伍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9條 - 臺中地院·2024-11-0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6 號勞訴字第66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盧聰明新臺幣1,562,067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何政旺新臺幣1,414,17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依序以新臺幣1,562,067元、新臺幣1,4 14,170元為原告盧聰明、何政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90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11-0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勞訴字第58號 損害賠償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十 日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元,及自各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暨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七 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伍仟零參拾肆元至原告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就 第二項部分如按期以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元,就第三項部分如按 期以新臺幣伍仟零參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11-05·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 號勞上易字第5號 給付獎金等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詹洸,經其聲明承受訴訟(見本 院卷第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96年8月20日起受僱於上訴 人,擔任業務副理,工作內容為開發並維繫保全服務需求之 公司業務,上訴人長久以來設有業績獎金制度,於110年提 出「TW2021佣金獎勵計劃」(下稱系爭計劃),表明此業績 獎金制度優於過往制度,除了既有之新約廠商業務獎金,亦 為了鼓勵員工維繫舊有客戶,而新增了針對客戶續約之業績 獎金,如員工同意循此獎金制度,則110年全年度之業績獎 金均依系爭計劃核算,上訴人於110年8月20日同意回簽,兩 造就系爭計劃之意思表示已為合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247條 - 桃園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0 號勞簡字第40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6,09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6,096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給付工資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 陸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高雄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6 號勞小字第56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萬柒仟捌 佰柒拾捌元、參仟伍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免為假執行 。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482條 - 高雄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7 號勞訴字第137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附表子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丑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子欄所示之金額分 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10-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勞訴字第48號 損害賠償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12 號勞簡字第11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 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 條、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所明定。查本件被告崧鑫開發 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崧鑫公司)業於民國113年7 月3日經新 北市政府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13804829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 案,以及經股東選任林縯瑢為清算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等件附卷為證(見 外放限閱卷),則原告於本件訴訟中以清算人林縯瑢為被告 之法定代理人,於法即無不合。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04年2月4日成為被告崧鑫公司之員 工,直至112年9月為止,被告崧鑫公司以現金方式支付員工 之薪資。從112年10月開始,被告崧鑫公司負責人林縯瑢夫 妻離異,爭奪公司運營所需印章之訴訟導致運營中斷連同員 工原告之薪資也中斷支付現金。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535條 - SCDV·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1 號勞訴字第5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五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發薪日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 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五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 撥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伍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退休金 專戶。 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參拾柒元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 本判決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新臺幣 肆萬壹仟貳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3 號勞簡字第23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4,58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4,584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546條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0 號勞訴字第90號 給付薪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五「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 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原告辛○○、庚○○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9,餘由原告各依如附表五「訴訟費 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五「合計」欄所 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7 號勞訴字第6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確認訴外人邱顯義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與被告間有每月薪資 新臺幣31,036元之僱傭關係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0,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93 號勞訴字第293號 補發勞工退休金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臺中分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上字第 30 號勞上字第3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8年7月1日起受僱於上訴 人,並依上訴人指派擔任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 公司)苗栗供氣中心北區廠巡管員工作,兩造間勞動契約未 訂有期限。嗣上訴人於112年4月23日通知被上訴人表示因上 訴人未能取得中油公司後續標案,故上訴人與中油公司間之 契約將於同年月30日屆期,上訴人旋即未指派任何工作予被 上訴人,然亦未終止勞動契約。上訴人除遲延受領被上訴人 所提出之勞務外,復未發給112年5月份、6月份薪資,並於1 12年5月31日逕將被上訴人之勞工保險辦理退保。上訴人上 開積欠薪資、退保行為,顯已損及被上訴人權益,被上訴人 乃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 定,以112年7月11日民事補正起訴狀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 表示,並於同年9月28日送達上訴人,而生合法終止勞動契 約之效力。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民法第487條 - SCDV·2024-10-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7 號勞訴字第47號 返還工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7、108年間(下稱系爭二年期間)有在原告公 司任職,原告並有給付被告薪資。詎被告於111年間,却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下稱國稅局),聲稱其於系爭二年期間 並未在原告公司任職云云,則其原先申報107年度在原告公 司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632,299元、108年度在原告公 司之薪資所得57,600元,合計689,899元(計算式:632,299 元+57,600元=689,899元,下稱系爭款項)並非其所得,其 乃係誤領原告之薪資,則被告受領系爭款項,自對原告構成 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 ,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㈡、被告雖辯稱其於系爭二年期間,係任職於訴外人台灣車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車用公司),系爭款項乃係台灣 車用公司支付其該期間任職之薪資等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