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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院·2025-04-22·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姜禮坤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110,334.5元,及自民國11 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史碩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426,625.5元,及自民國11 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原告其餘先位之訴及備位之訴均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49,餘由被告姜禮坤、史碩磊各 負擔百分之25、百分之26。 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6,703,500元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姜禮坤如以新臺幣20,110,334.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6,475,600元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史碩磊如以新臺幣19,426,625.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駁回。
#薪資結構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5-04-1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李金龍 訴訟代理人 黃儉華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蔡秉純 吳孟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73年11月23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 程師,並於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且選擇退休金舊制,而於112年1月30日屆齡退休。然而被告 所核發退休金5,901,459元(包括適用勞基法前之退休金為1 ,523,070元及適用勞基法後之退休金為4,378,389元),並 未按照勞基法保障勞工之精神,致使原告所領取之上開退休 金甚至低於相同條件下而年資較短之其他職員所得請領之退 休金額。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4-02·114 年度 勞簡字第 8 號勞簡字第8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41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0,416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3-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9 號勞訴字第7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 5日各給付原告如附表一「被告應付之薪資本金」欄所示金 額,及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年於翌年 農曆春節前給付原告新臺幣203,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如 附表二「被告應提繳之勞退金」欄所示之勞工退休金至原告 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7,9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3,餘由原告負擔。 八、本判決主文第二至四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依序以附表一「被告應給付之薪資本金」欄、各期新臺幣 203,000元、附表二「被告應提繳之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6條 - 桃園地院·2025-03-31·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六「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補提繳各如附表六「補提繳勞退金」欄所示之金 額至原告各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7,餘由原告各依如附表六「訴 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六「合 計」欄所示之金額(第一項)、「補提繳勞退金」欄所示之 金額(第二項)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3-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3 號勞訴字第8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14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 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56,000元,及按月於次月18日給付原 告新臺幣31,994元,並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3,38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七、本判決主文第二、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81,1 40元、新臺幣23,3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主文第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九、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3-31·114 年度 勞簡字第 3 號勞簡字第3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1,204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1,93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6,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91,20 4元、新臺幣31,9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3-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9 號勞訴字第129號 給付退休金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47條 - 桃園地院·2025-03-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8 號勞訴字第128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28號 原 告 王正煥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楊子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73年1月26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工程師,並於10 8年7月25日退休,且自87年7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基法)並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而原告自任職起至87年6 月30日止,加計義務役2年,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共1 6年5個月又6日,依據被告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 則)第77條及其附件四所載,退休金基數金額以退休人員最 後之「本薪」及「實物代金」計算。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3-2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勞訴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江德長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楊子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70年7月16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主任工程師,迄至 108年10月30日退休止,加計義務役2年,總共工作年資為40 年3月又16日,其中自任職日起至87年6月30日止之適用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前之年資為18年11月又16日,依照被 告所定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核定退休金 基數為39,得請領之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2,115,165元 【計算式:54235元(本薪+實物)×39個基數=0000000元】 。原告適用勞基法後並未選擇適用勞退新制,退休前6個月 之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162,009元,則原告自87年7 月1日起至108年10月30日退休止之工作年資,共計21年3月 又30日。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3-2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勞訴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江德長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楊子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70年7月16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主任工程師,迄至 108年10月30日退休止,加計義務役2年,總共工作年資為40 年3月又16日,其中自任職日起至87年6月30日止之適用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前之年資為18年11月又16日,依照被 告所定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核定退休金 基數為39,得請領之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2,115,165元 【計算式:54235元(本薪+實物)×39個基數=0000000元】 。原告適用勞基法後並未選擇適用勞退新制,退休前6個月 之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162,009元,則原告自87年7 月1日起至108年10月30日退休止之工作年資,共計21年3月 又30日。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3-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2 號勞訴字第152號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原 告 郭建得 鍾瑞香 陳聰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鍾文俊 張煥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甲○○部分: 原告甲○○於民國86年4月8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助理研究員, 迄至112年3月30日退休,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前之工作年資為1年2月又23日,退休金基數為2,依照被告 當時所定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得請領之 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91,400元(計算式:45700元×2個 基數=91400元),且就上開適用勞基法前之退休金計算方式 ,並無疑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 - 桃園地院·2025-03-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3 號勞訴字第153號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張紹武 許秋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裘雅心 鍾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甲○○部分: 原告甲○○於民國69年9月26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程師,迄 至108年10月30日退休,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前之年資為17年9月又5日,加計2年兵役期,退休金基數為4 1,依照被告所定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 得請領之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2,223,635元(計算式:5 4235元×41個基數=223635元),就上開適用勞基法前之退休 金計算方式,並無疑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 - 桃園地院·2025-03-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4 號勞訴字第154號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54號 原 告 李忠林 張兆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吳尚霖 複代理人 陳惟中律師 廖健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甲○○部分: 原告甲○○於民國73年10月1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專業技術師 ,迄至111年10月30日退休,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 法)前之年資為13年8月又21日,加計2年兵役期,退休金基 數為33,依照被告所定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 ),得請領之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1,213,740元(計算 式:36780元×33個基數=0000000元),就上開適用勞基法前 之退休金計算方式,並無疑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 - 桃園地院·2025-03-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號勞訴字第4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一、被告威旺建設有限公司、被告東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3,905,09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陳淑菁即意成企業社、被告冠宜工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3,905,095元,及陳淑菁即意成企業社自民國1 13年5月28日、被告冠宜工程有限公司自民國113年8月14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所命給付,如被告任一人為給付時,他人於其給付範 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76,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05,09 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32條 - 桃園地院·2025-0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9 號勞訴字第59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佰柒拾玖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捌萬柒仟玖 佰捌拾元、新臺幣貳佰柒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各免為假 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桃園地院·2025-0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1 號勞訴字第161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原 告 黃瑞志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蔡秉純 吳孟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72年9月23日起受僱於被告,迄至108 年10月30日止退休(加計服兵役之義務2年),工作年資共3 8年1月又8日,而原告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後,並未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 例)新制勞工退休制度,是原告退休金計算乃均適用勞基法 規定。茲因被告依據其自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 規則)計算,核定原告自任職時起至86年6月30日止,即適用 勞基法前,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1,898,225元, 此部分並無疑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2-2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1 號勞簡字第61號 給付年終獎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61號 原 告 邱翊浤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賜政 訴訟代理人 葉智超律師 陳業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 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 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第2 項為:請求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下同)2,791元至原告設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下稱勞退金)個人專戶( 本院卷一9頁),嗣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撤回 對該項聲明之起訴(本院卷二189頁),此亦據被告之訴訟 代理人當庭表示同意在案(本院卷二189頁),揆諸上開規 定,此部分已生撤回之效力。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43條 - 桃園地院·2025-02-25·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7 號勞小字第57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6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0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62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5-02-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號勞訴字第164號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原 告 詹勳振 訴訟代理人 莊美惠 被 告 詹勳合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被 告 陳春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時列台灣歐德傢俱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歐德傢俱公司)、詹勳合、陳春月為被告,嗣於本 案言詞辯論前,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具狀撤回對歐德 傢俱公司之起訴(本院卷123頁),歐德傢俱公司未經言詞 辯論,而原告撤回起訴無須得其同意,揆諸上開說明,對歐 德傢俱公司已生撤回起訴之效力,合先敘明。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民法第490條 - 桃園地院·2025-02-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3 號勞訴字第53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9,13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9,135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2-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7 號勞訴字第157號 損害賠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六「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 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補提繳如附表六「補提繳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 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5,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附表六「合計」欄 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2-1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2 號勞簡字第62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3,16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3,163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74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478條 - 桃園地院·2025-02-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0 號勞訴字第16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60號 原 告 賴忠順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翁意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9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73年8月30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工程師一職,迄 至109年9月29日退休。原告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時即87年7月1日前之年資為13年10月又2日,退休金基數為2 7個基數,退休前最後之本薪為113,590元,另原告所屬九職 等功六薪額為40,520元,專業加給為22,810元,品位加給為 41,664元,實物代金為930元,復依被告所訂之員工工作規 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第26條規定計算,原告所得請領之退 休金應為新臺幣(下同)2,859,948元【計算式:105,924元( 九職等功六薪額40,520元+專業加給22,810元+品位加給41,6 64元+實物代金930元)×27個基數=2,859,948元】。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 - 桃園地院·2025-02-12·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5 號勞簡上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8條 - 桃園地院·2025-02-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2 號勞訴字第12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82,15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6,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82,157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37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5-02-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3 號勞訴字第143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岠昇實業有限公司或被告立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503,422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2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岠昇實業有限公司或被告 立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503,42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72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1-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5 號勞訴字第7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85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2,858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1-2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7 號勞簡字第57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 參佰參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1-23·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給付退休金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0年6月25日起任職於被告,為科技 聘用人員,原告於108年11月27日退休,被告僅核發退休金5 ,171,354元,然原告自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前之 年資為9年又6日(另含2年軍校年資,原告主張前曾拋棄, 認本件應計入)、適用勞基法後之年資為21年5月又24日, 故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原告本可取得之退休金應為6,403, 849元(計算式:1,030,465元【適用勞基法前】+5,373,384 元【原告主張適用勞基法後之基數應為36.5*平均工資147,2 16元】),再扣除被告已給付之5,171,354元,被告尚積欠 原告退休金1,232,495元等語,原告爰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 第1款請求1,232,495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32,49 5元,及自109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80年6月25日起任職於被告,為科技聘用 人員,原告於108年11月27日退休。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