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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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2024-05-22·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4 號勞上字第8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2024-05-2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99 號勞上字第9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6條民法第547條 - 高院·2024-05-2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9 號勞上易字第1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各如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所示金 額,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5-07·112 年度 勞上字第 9 號勞上字第9號 返還不當得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03條民法第247條 - 高院·2024-04-26·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5 號勞上字第1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上訴、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4-04-09·112 年度 勞上字第 74 號勞上字第74號 恢復僱傭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2024-04-09·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4 號勞上字第2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 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於原 審就請求被上訴人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其專戶(下稱勞退 專戶)部分,係請求按月提繳新臺幣(下同)4,800元;嗣 於本院則請求按月提繳4,491元(見本院卷第91頁),核屬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8年6月3日起,任職於被上訴人公司擔任電子硬體工程師,月薪8萬元,每月5日發放薪資。被上訴人於108年、109年之財務狀況並未惡化,竟於110年1月23日,以虧損及業務緊縮為由,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解僱伊,然其無該終止事由存在,亦未履行安置義務,係違法解僱不生效力,兩造僱傭關係仍存在,被上訴人應繼續給付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2024-04-02·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 號勞上易字第7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關於駁回胡勝春、陳生永、黃添德、黎貴財、張益豐、林 銘海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之裁判均廢棄。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胡勝春、陳生永、黃添德、黎貴 財、張益豐、林銘海各就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各自如附表「上訴之利息期間」欄所示期間,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3-26·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 號勞上易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 被上訴人 胡舜治 林聰欽 陳守村 林明河 朱瑞濤 廖文煥 賴建宏 吳宜聰 藍永淇 陳長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6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25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胡舜治、林聰欽、陳守村、林明河、朱瑞濤、廖文 煥、賴建宏、吳宜聰、藍永淇、陳長欽(下分稱其名,合稱 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均為上訴人宜蘭營業處之員工, 分別自如附表「工作年資起算日期」起受僱於被上訴人,並 於如附表「舊制年資結清或退休日期」所示日期結清舊制年 資或退休。上訴人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施行前後之 工作年資計算被上訴人之舊制結清基數及退休金基數各如附 表「結清或退休基數」欄所示。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3-26·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4 號勞上更一字第1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外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審(除減縮部分外)、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 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2024-02-20·111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5 號勞上易字第25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逾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肆元本息 、提繳新臺幣壹佰肆拾肆元至上訴人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減 縮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之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被上訴人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 餘由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被上訴人附帶上訴部分, 由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 於上訴人上訴(含擴張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院·2024-02-2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55 號勞上字第55號 損害賠償
原判決關於命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林健治逾新臺幣貳拾 捌萬玖仟叁佰肆拾捌元,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一○ 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給付李正元逾新臺幣貳拾叁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其中新臺幣壹 拾萬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林健治、李正元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林健治、李正元附帶上訴駁回。 廢棄改判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林健治、李正元負擔;駁回 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附 帶上訴訴訟費用,由林健治、李正元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26條 - 高院·2024-01-31·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51 號勞上字第15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2024-01-24·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27 號勞上字第12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零參佰伍拾元本 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 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 八,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32條職安法第6條 - 高院·2024-01-23·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4 號勞上字第4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謝依璇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 用之裁判均廢棄。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謝依璇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一一O年一月一日起至謝依 璇復職之日止,按年於每年農曆除夕前一日再給付謝依璇新臺幣 陸萬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謝依璇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 均駁回。 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謝依璇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 幣貳拾肆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就已屆清 償期部分,如按期各以新臺幣陸萬元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 謝依璇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8條 - 高院·2024-01-09·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10 號勞上易字第110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 三十六,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5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