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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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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院·2024-01-1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36 號勞簡字第3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36號 原 告 李裕彰 訴訟代理人 李思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孝忠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旻翰律師 賴奕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09年7月起任職於被告,擔任日班代班管理人員 ,約定日薪為1,200元,管理人員工作時間分為日班及夜班 ,日班為上午7時至晚上7時,夜班為晚上7時至上午7時,均 為12小時,惟被告未依法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健康保險及 提撥勞工退休金等,嗣於000年0月間,因被告遭主管機關裁 罰,始於110年7月17日起為原告加保勞工保險,並回溯自10 9年7月起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被告為規避勞動檢查,於 110年7月19日要求原告列印各管理人員之勞務委外承攬合約 書(下稱承攬合約書),並要求原告簽立,原告受被告指揮 監督,上下班均須簽到,亦須填寫工作日誌,兩造間具有從 屬性,屬僱傭關係。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9條 - 臺中地院·2024-01-1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42 號勞訴字第342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廖鴻明新臺幣(下同)84萬7,434元、原告 黃姵甄59萬7,491元,及均自民國(下同)112年6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變更後)由被告負擔8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 如分別以84萬7,434元為原告廖鴻明預供擔保、以59萬7,491 元為原告黃姵甄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01-1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5 號勞訴字第65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4,969元,其中新臺幣695,457元自111 年7月31日起,另新臺幣69,512元自112年3月17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補繳新臺幣386,346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原告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151,315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7,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1-11·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8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80號 侵害著作權等(智財)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1-0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1 號勞訴字第4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41號 原 告 陳彥慈 黃凱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律師 被 告 東州互聯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天賜 訴訟代理人 彭薏如 賴忠明律師 上列一人 複代理人 陳心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甲○○負擔64%,餘由原告乙○○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甲○○、乙○○依序於民國105年6月13日、108 年2月20日受僱於被告,並分別與被告簽訂原證1之工作委任 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由被告派駐至被告承攬之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即業主,下稱中華郵政)「中華郵政顧 客服務中心營運」案(下稱系爭客服案),擔任客服人員。 嗣因被告未續接系爭客服案之勞務承攬,乃於該勞務承攬到 期前,逕提供原告等原被派駐在中華郵政之勞工3個後續出 路之選項,即:全部轉調至其關係企業「顯榮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顯榮公司)從事電話行銷人員之工作;或轉介 至新得標公司續任客服人員;或由勞工自願離職。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1-0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76 號勞訴字第276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9,995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0,787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819,995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