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2025-03-04· 桃園市·營造

某有限公司

工地工人連續加班疲勞下發生職災。公司主張是勞工自身過失,自己沒責任。法院認定休息日未確實給予、第 36 條未落實、安全管理不足為共同原因,依勞基法第 59、60 條判職災補償 390 萬元。「員工自己不小心」這句話在勞動法庭翻不過身——只要排班表顯示連續工時、安全管理紀錄空白,疲勞就會被認定為雇主導致的結構性風險。一張排班表,把舉證責任直接送到公司頭上。

#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6條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60條
裁罰金額判決
NT$391萬
NT$3,905,095
近期案例相對最重
31% / 100% (近期最高 NT$1259萬
違反法條
  • 勞基法第2條
  • 勞基法第36條
  • 勞基法第59條
  • 勞基法第60條
為什麼這個案例重要

職災最大的風險不是醫療費,而是「沒通報」與「沒復工計畫」。雇主有 8 小時內通報義務、工傷期間原領工資全額補償義務——缺哪一項都會被《職安法》《勞基法》《職災勞工保護法》三條疊罰,嚴重者老闆會被列為刑事告訴對象。

公司今天可檢查的三件事

  1. 01

    過去 24 個月所有意外事件,無論是否就醫,都回看是否在 8 小時內以 TOSHMS 系統通報;漏報罰 3–30 萬。

  2. 02

    翻職災期間的薪資單,確認原領工資「全額補償」直到醫療終止;常見錯誤是只發底薪、扣掉全勤與津貼。

  3. 03

    是否有書面復工計畫(醫師證明 + 復工評估 + 減量工作安排);沒有就讓員工回崗,二次傷害雇主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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