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2025-02-21· 桃園市·營造

某股份有限公司

營造工地,工人從高處墜落重傷失能——沒有安全帶、沒有防墜設備、沒有人在地面警戒。法院依勞基法第 59、62 條與承攬連帶責任,並參酌勞保條例第 54 條,判承攬鏈共同賠付 525 萬元。「我們只是承攬商」這句話在法庭上完全沒用:承攬鏈上每一層雇主都被綁在同一筆賠償上。一個沒掛上去的安全帶,價碼 525 萬,連帶把上游發包方也拖下水。

#職業災害勞保條例第54條勞基法第1條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62條
裁罰金額判決
NT$525萬
NT$5,254,400
近期案例相對最重
42% / 100% (近期最高 NT$1259萬
違反法條
  • 勞保條例第54條
  • 勞基法第1條
  • 勞基法第59條
  • 勞基法第62條
為什麼這個案例重要

職災最大的風險不是醫療費,而是「沒通報」與「沒復工計畫」。雇主有 8 小時內通報義務、工傷期間原領工資全額補償義務——缺哪一項都會被《職安法》《勞基法》《職災勞工保護法》三條疊罰,嚴重者老闆會被列為刑事告訴對象。

公司今天可檢查的三件事

  1. 01

    過去 24 個月所有意外事件,無論是否就醫,都回看是否在 8 小時內以 TOSHMS 系統通報;漏報罰 3–30 萬。

  2. 02

    翻職災期間的薪資單,確認原領工資「全額補償」直到醫療終止;常見錯誤是只發底薪、扣掉全勤與津貼。

  3. 03

    是否有書面復工計畫(醫師證明 + 復工評估 + 減量工作安排);沒有就讓員工回崗,二次傷害雇主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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