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2024-07-24· 基隆市·其他

某股份有限公司

承攬商員工發生職災,原事業單位以為「自己只是發包方」可以撇清關係。法院依勞基法第 59、60、63 條判定原事業單位連帶責任,並依職安法第 26 條認定未盡危害告知義務,合計判賠 405 萬元。發包書上的甲方欄位,等於把職災連帶責任直接寫上自己的名字。一份沒寄出去的危害告知書,405 萬。發包前的法律檢核流程,遠比想像中關鍵。

#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60條勞基法第63條職安法第26條
裁罰金額判決
NT$405萬
NT$4,052,080
近期案例相對最重
32% / 100% (近期最高 NT$1259萬
違反法條
  • 勞基法第59條
  • 勞基法第60條
  • 勞基法第63條
  • 職安法第26條
為什麼這個案例重要

職災最大的風險不是醫療費,而是「沒通報」與「沒復工計畫」。雇主有 8 小時內通報義務、工傷期間原領工資全額補償義務——缺哪一項都會被《職安法》《勞基法》《職災勞工保護法》三條疊罰,嚴重者老闆會被列為刑事告訴對象。

公司今天可檢查的三件事

  1. 01

    過去 24 個月所有意外事件,無論是否就醫,都回看是否在 8 小時內以 TOSHMS 系統通報;漏報罰 3–30 萬。

  2. 02

    翻職災期間的薪資單,確認原領工資「全額補償」直到醫療終止;常見錯誤是只發底薪、扣掉全勤與津貼。

  3. 03

    是否有書面復工計畫(醫師證明 + 復工評估 + 減量工作安排);沒有就讓員工回崗,二次傷害雇主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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