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2024-10-17· 台南市·其他

某有限公司

員工作業中發生職災失能,公司辯稱「是第三人侵權,與我無關」。法院依職安法第 2 條認定雇主未提供必要安全防護設施屬重大過失,判損害賠償 483 萬元。「第三人造成」這個抗辯在勞動法庭最容易被拆——只要雇主端的防護義務沒做滿,外部因素就會被視為「應預見而未預見」的可歸責項目。公司花在律師費上的錢,不會比當初買防護設備便宜。

#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
裁罰金額判決
NT$483萬
NT$4,831,338
近期案例相對最重
38% / 100% (近期最高 NT$1259萬
違反法條
  • 職安法第2條
為什麼這個案例重要

職災最大的風險不是醫療費,而是「沒通報」與「沒復工計畫」。雇主有 8 小時內通報義務、工傷期間原領工資全額補償義務——缺哪一項都會被《職安法》《勞基法》《職災勞工保護法》三條疊罰,嚴重者老闆會被列為刑事告訴對象。

公司今天可檢查的三件事

  1. 01

    過去 24 個月所有意外事件,無論是否就醫,都回看是否在 8 小時內以 TOSHMS 系統通報;漏報罰 3–30 萬。

  2. 02

    翻職災期間的薪資單,確認原領工資「全額補償」直到醫療終止;常見錯誤是只發底薪、扣掉全勤與津貼。

  3. 03

    是否有書面復工計畫(醫師證明 + 復工評估 + 減量工作安排);沒有就讓員工回崗,二次傷害雇主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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