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2025-02-11· 桃園市·製造

某股份有限公司

製造業員工作業時遭機台壓傷重度失能。公司主張勞保已給付即免責。法院重申一句教科書級的原則: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為雇主獨立責任,不因勞保給付而免除差額。依第 2 條與第 59 條判補償 758 萬元。一台沒做光柵防護的機台,價值兩棟透天厝。而這 758 萬只是「補償」金額——民事侵權的損害賠償是另外的訴訟,現在才剛要開始。

#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9條
裁罰金額判決
NT$758萬
NT$7,582,157
近期案例相對最重
60% / 100% (近期最高 NT$1259萬
違反法條
  • 勞基法第2條
  • 勞基法第59條
為什麼這個案例重要

職災最大的風險不是醫療費,而是「沒通報」與「沒復工計畫」。雇主有 8 小時內通報義務、工傷期間原領工資全額補償義務——缺哪一項都會被《職安法》《勞基法》《職災勞工保護法》三條疊罰,嚴重者老闆會被列為刑事告訴對象。

公司今天可檢查的三件事

  1. 01

    過去 24 個月所有意外事件,無論是否就醫,都回看是否在 8 小時內以 TOSHMS 系統通報;漏報罰 3–30 萬。

  2. 02

    翻職災期間的薪資單,確認原領工資「全額補償」直到醫療終止;常見錯誤是只發底薪、扣掉全勤與津貼。

  3. 03

    是否有書面復工計畫(醫師證明 + 復工評估 + 減量工作安排);沒有就讓員工回崗,二次傷害雇主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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