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2024-07-31· 南投縣·其他

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多年的薪資設計:底薪壓低、津貼拆出來分散發放,目的就是讓加班費基數變小。員工離職後一狀告上法院,主張這些津貼具經常性、本質就是工資。法院認同——依勞基法第 2 條認定屬工資,補回基數後判公司補付加班費 182 萬元。這不是會計手法問題,是制度本身的瑕疵:所有現職員工的薪資單都在同一張地雷上。

#加班費#薪資結構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7條
裁罰金額判決
NT$182萬
NT$1,818,381
近期案例相對最重
14% / 100% (近期最高 NT$1259萬
違反法條
  • 勞基法第21條
  • 勞基法第24條
  • 勞基法第2條
  • 勞基法第37條
為什麼這個案例重要

加班費是勞檢最容易發現、也最容易補稽的項目——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一比就能算出差額,而且回溯期最長 5 年,再加上工資罰鍰,數字會迅速翻倍。

公司今天可檢查的三件事

  1. 01

    把過去 12 個月每位員工的打卡紀錄與實領加班費並排比對,特別注意「平日 1/3 起算」與「假日 2 倍 + 1 日工資」這兩段是否漏算。

  2. 02

    檢查單月延長工時是否落在《勞基法》§32 的 46 小時、3 個月 138 小時上限內;超過必須有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紀錄。

  3. 03

    翻工資清冊看「加班費」是否獨立列項;混在「績效」「全勤」裡,勞檢視為未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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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罰款案例

NT$832萬
其他 · 2025-01-21
員工退休那天主張:公司以分公司併入後低估年資、特休未休工資也未計入平均工資。法院依勞基法第 10 條(年資合計)、第 2 條(平均工資定義),加上第 38、53 條重新核算,判補發退休金 831 萬元。一位員工的退休金重算,等於公司給每一位即將屆退的員工都標好了底價。資深員工只要拿著這份判決回來,公司就得逐一補發——831 萬只是這場戰役的第一發。
NT$774萬
其他 · 2024-07-15
員工退休時,公司用底薪計算退休金,把全勤獎金與伙食津貼擋在外面。員工主張這些津貼具經常性、應併入平均工資。法院認同——依勞基法第 2 條認定屬工資,依第 55 條補算退休金差額 774 萬元。「津貼」這個名字在勞動法庭沒有保護力,重點是發放頻率與經常性。公司過去十幾年的薪資結構,等於每位資深員工身上都掛著一張未爆彈。下一個退休的人,就是下一張帳單。
NT$618萬
其他 · 2024-11-08
公司主張這位員工屬勞基法第 84-1 條責任制工作者,退休金計算可特別約定——少算就少賠。法院認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備不得適用第 84-1 條,年資應依第 55 條全期計入,判退休金差額 617 萬元。一份沒送核備的責任制約定,617 萬。而責任制適用人員通常不只一位——公司同類員工的退休金都在等著被翻案。一個漏掉的核備動作,等於把整批退休金計算公式直接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