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裁罰· 2026-05-05· 高雄市·醫療長照

某照護機構 C

住宿型照護機構,照服員搬運被照顧者時腰椎受傷送醫——一通職災通報,勞檢進場。沒有移位輔具、肌肉骨骼傷害預防計畫從未啟動、教育訓練紀錄缺漏。勞動局依職安法第 6 條第 1 項處 30 萬元,3 個月內必須提出改善計畫。30 萬是這次的價碼,真正可怕的是:下一個倒下的員工,將以「雇主明知未改善」為由請求懲罰性賠償;而這張罰單就是日後求償案最關鍵的鐵證。

#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裁罰金額結案
NT$30萬
NT$300,000
近期案例相對最重
2% / 100% (近期最高 NT$1259萬
違反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為什麼這個案例重要

職災最大的風險不是醫療費,而是「沒通報」與「沒復工計畫」。雇主有 8 小時內通報義務、工傷期間原領工資全額補償義務——缺哪一項都會被《職安法》《勞基法》《職災勞工保護法》三條疊罰,嚴重者老闆會被列為刑事告訴對象。

公司今天可檢查的三件事

  1. 01

    過去 24 個月所有意外事件,無論是否就醫,都回看是否在 8 小時內以 TOSHMS 系統通報;漏報罰 3–30 萬。

  2. 02

    翻職災期間的薪資單,確認原領工資「全額補償」直到醫療終止;常見錯誤是只發底薪、扣掉全勤與津貼。

  3. 03

    是否有書面復工計畫(醫師證明 + 復工評估 + 減量工作安排);沒有就讓員工回崗,二次傷害雇主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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