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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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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2024-01-09·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10 號勞上易字第110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 三十六,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53條 - 新北地院·2024-01-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 號勞訴字第40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40號 原 告 國輝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被 告 江忠龍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專以生產五金零件、模具、壓鑄產品等工業零組件為 業,而原告之客戶均係下單客製化訂單,訂購之内容亦係客 製化之產品及零組件,原告客戶之訂單需求及規格等内容均 屬秘密資訊,是原告所生產之產品專供特定原告客戶所使用 ,實無法在不同客戶之各訂單間交互使用。原告為免產生虧 損,多次以口頭方式告知並提醒內部主管職員,不應生產過 多或囤積零組件及產品,否則將有造成原告損失之高度可能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55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民法第544條 - 新北地院·2024-01-05·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3 號勞訴字第3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萬4,306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4萬1,343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萬4,306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萬1,343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20條民法第123條 - 彰化地院·2024-01-05·112 年度 勞簡字第 22 號勞簡字第2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22號 原 告 荐子奇 莊明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亭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凡立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揚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乙○○、丙○○分別自民國108年10月1日、同年 8月29日起進入訴外人信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 安公司)擔任專案工程師,並負責處理信安公司得標之高雄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高市環保局)ARM自動資源回收機 維護管理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系爭工程係由高市環保局 每年招標,自108年起至110年均係由信安公司得標,嗣於11 1年間由被告凡立橙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因被告第一次負責 系爭工程,需有相關技術之工程師協助,故以優於信安公司 之薪資、福利為條件挖角原告2人,其餘細節並遵照被告與 高市環保局所簽之系爭工程契約書約定,原告2人即自111年 1月27日起擔任被告之工程師。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2條 - 花蓮地院·2024-01-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如有請 求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1-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7 號勞訴字第97號 損害賠償等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元為被告甲○○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陸萬零貳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47條民法第196條 - 高雄地院·2024-01-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2 號勞訴字第5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52號 原 告 潘建成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被 告 環球測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志 訴訟代理人 石尚久 陳文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08年10月7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大地能源」 號船舶之船員,平均月薪為新臺幣(下同)74,000元,兩造並 於每年簽訂定期僱傭契約。惟於110年2月28日,原告接獲船 員仲介公司鍾聖強之來電,聲稱要解僱原告,且110年3月5 日即將有人登船取代原告之工作等語,原告並未同意。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橋頭地院·2024-01-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8 號勞訴字第3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 民國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依序以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111條 - 橋頭地院·2024-01-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 號勞訴字第39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洪永科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 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鄭家慶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精哲新臺幣伍萬零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依序以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零參元、 伍萬參仟參佰捌拾元、伍萬零肆佰玖拾柒元,為原告洪永科、 鄭家慶、王精哲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546條 - 臺南地院·2024-01-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4 號勞訴字第11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4,692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648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537元,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41 4,692元、新臺幣3,64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橋頭地院·2024-01-03·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7 號勞簡上字第7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 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參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提繳新臺幣壹仟零捌拾貳元至上訴 人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 分之二十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5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1-03·110 年度 勞上字第 36 號勞上字第36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逾新臺幣貳佰柒 拾壹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 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上訴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甲○○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分 之一,餘由上訴人甲○○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 - 彰化地院·2024-01-0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4 號勞訴字第6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 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4-01-0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76 號勞訴字第276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9,995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0,787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819,995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北地院·2024-01-0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8 號勞訴字第168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及追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 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8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