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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DV·2024-05-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5 號勞訴字第45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 - 彰化地院·2024-05-2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40 號勞簡字第40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40號 原 告 朱韻玲 訴訟代理人 何剛律師 被 告 群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美香 訴訟代理人 謝曜駿 被 告 SITI HOTIJAH (希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訴外人朱許明金即原告之母,生前居住於高雄市○○區○○街0 0巷00號3樓自家住宅,因患有帕金森氏症,經高雄榮民總醫 院(下稱高雄榮總)診定應定期、定量服用「美道普釘(Ma dopar Tab)」及「諾康停膜衣錠(Comtan Tab)」等藥物, 且年邁行動不便,故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21日與被告群達人 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群達公司)簽立「雇主委任跨國人力 仲介招募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 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契約」(下稱系爭委任契約),約定 由原告委任群達公司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 進、接續聘僱、管理等事項,仲介外籍看護至原告住處,對 朱許明金提供居家照顧服務,契約期間載為108年1月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544條民法第489條民法第535條 - 高院·2024-05-22·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4 號勞上字第8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5-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5 號勞訴字第10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1萬0,894元及自112年 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如任一 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在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二、被告應連帶提繳1萬2,24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如任 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在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4/5,餘由原告負擔,並應於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91萬0, 894元、1萬2,244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嘉義地院·2024-05-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 號勞簡字第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9,314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9,31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4-05-2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8 號勞小字第8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自本院111年度司執貴字第12089號移轉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債務人林朝陽離職日止,在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範圍內,於民國 111年間,每月將林朝陽之薪資所得中之新臺幣9,915元移轉予原 告,於民國112年後,每月將林朝陽之薪資所得中之新臺幣10,58 2元移轉予原告。 本判決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5-2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 號勞小字第6號 給付業績獎金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5日至111年8月31日間,任 職於被告,擔任業務人員,並於111年7月達成與訴外人兆邑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兆邑公司)交易之業績一筆(下稱系爭 訂單),依雙方勞動契約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業績獎金新 臺幣(下同)18,500元,迄今仍未給付,爰依勞動基準法第 22條第2項及兩造勞動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8,500元。 二、被告則以:因兆邑公司更改交易內容及交易對象,故系爭訂 單已廢棄,改由訴外人凱立開發實業公司(下稱凱立公司) 承接,由凱立公司於111年8月19日出貨,並於111年12月25 日收取全部貨款,因此被告未完成系爭訂單之出貨,亦未收 取任何貨款,不構成獎金給付要件;又依被告員工規章之約 定,系爭訂單之業績獎金於原告111年8月31日離職時已停止 計算,且原告曾簽署自請離職切結書,同意自離職之日起與 被告歷來應給付之工資業已結清,自無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 - PHDV·2024-05-2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勞簡上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主文第1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台幣捌萬零肆佰柒拾伍 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 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9條勞基法第1條 - 高院·2024-05-21·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雇主反告離職員工 99 萬損害賠償,打到第三審發回更審還是全部敗訴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藍偉華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陸佰貳拾肆 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 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成基應用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成基應用科技有限公司上訴、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除確定部分外,含追加部分 )、發回前第三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成基應 用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544條民法第184條 - 高院·2024-05-2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99 號勞上字第9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6條民法第547條 - 高院·2024-05-2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9 號勞上易字第1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各如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所示金 額,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5-2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8 號勞上字第38號 給付退休金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 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71萬1,299元,及自民國110年 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 負擔百分之37,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屏東地院·2024-05-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1,534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7日 起迄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40,餘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新臺幣381,534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5-2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萬零參拾陸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四,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零參拾陸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新北地院·2024-05-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3 號勞訴字第5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萬9,65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終止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1款)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萬9,659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6條 - 桃園地院·2024-05-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9 號勞訴字第7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捌佰陸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佰陸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4-05-17·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1 號勞簡上字第11號 損害賠償
一、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二、附帶上訴駁回。 三、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及擴張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24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95條 - 臺北地院·2024-05-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8 號勞訴字第328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如附 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一「應補發金額」欄所示 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9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5-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5 號勞訴字第145號 確認僱傭關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捌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捌佰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53條 - 苗栗地院·2024-05-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一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每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末日前提撥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捌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就所命 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 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4-05-17·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1 號勞上易字第3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吳逢睿、陳榮周、黃仁澤、謝賢璨、郭茂村 、朱銀貴後開第二至七項之訴部分廢棄。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吳逢睿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 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陳榮周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 捌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年六月三十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黃仁澤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 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二年八月十 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謝賢燦新臺幣壹拾肆萬參千 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二年七月三 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郭茂村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 捌拾伍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朱銀貴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 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二年二月十五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屏東地院·2024-05-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萬5,560元,及自民國112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3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萬5, 5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7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2條 - 臺南地院·2024-05-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3 號勞訴字第33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均自民國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發給非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二「免假執行 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就該部分免為 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9條 - 橋頭地院·2024-05-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勞訴字第3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 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 年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查原告 主張被告合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非法解僱 原告,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一節,為被告公司所否認, 則兩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陷於不明確之狀態,致原 告可否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 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 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489條 - 桃園地院·2024-05-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勞訴字第2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七「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補提繳各如附表七「補提繳勞退金」欄所示之金 額至原告各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5,餘由原告甲○○負擔百分之2 ,原告戊○○、己○○各負擔百分之1,原告乙○○、丙○○、辛○○ 、庚○○共同負擔百分之1。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七「合計」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482條 - 桃園地院·2024-05-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4,43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72,01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5,33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 之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4,36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主文第二項、第四項前段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如被 告各以新臺幣254,435元(第二項)、新臺幣15,330元(第 四項前段)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主文第三項、第四項後段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TPDM·2024-05-15·110 年度 勞安訴字第 1 號勞安訴字第1號 過失致死等
翁珮雯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並 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張惠純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並應於 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 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 黃思銘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 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 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王聖傑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違反 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 ,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練台生及陳思宏就附表二編號1、5、7、10至14、17、19至21、2 9、32至34、36、39至40、42、46至47、49至50、53至54、60、6 7所示告訴人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均不受理。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40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5-15·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4 號勞上易字第3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受僱於上訴人,兩 造間勞動契約已於111年2月24日終止,惟上訴人拒不給付自 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止之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下稱 未休工資)合計新臺幣(下同)9343元。爰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9343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原審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部分,未據上訴 ,未繫屬本院,不另贅述)。並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 貳、上訴人則以:伊先後於110年6月、111年1月給付被上訴人未 休工資5000元、7000元,業經其在工資清冊上簽收,並無積 欠未休工資9343元。被上訴人之請求為無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5-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號勞訴字第13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次 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8,8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新臺 幣28,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05-15·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8 號勞簡字第68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1萬3,211元及自112年9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5,餘由原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1萬3,211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