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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院·2024-11-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9 號勞訴字第10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7,42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6,529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7,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67, 427元(第一項)、新臺幣96,529元(第二項)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 苗栗地院·2024-11-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號勞訴字第3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113 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7條 - 高院·2024-11-20·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9 號勞上易字第109號 給付績效獎金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定 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 四十七,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44條 - 高雄地院·2024-11-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1 號勞訴字第15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 二月七日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四日止 ,按月於每月五日給付如附表二「各期薪資」所示之金額予原告 (指次月五日給付前一個月薪資),及自各該「利息起算日」欄 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四日止 ,為原告提繳如附表二「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 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二、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二「各期薪 資」、「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11-2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5 號勞小字第35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88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6,04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946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18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04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11-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2 號勞訴字第9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河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12,86 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便宜坊烤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312,868元及自 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主文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給付 者,其他被告於所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11-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勞訴字第2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上理由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 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 年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查原告 主張被告非法解雇原告,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一節,為 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陷於不明確 之狀態,致原告可否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上 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 以除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535條 - 臺北地院·2024-11-1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3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公司告員工返還訓練費用 9.4 萬,連帶債務人一起判賠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零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資遣民法第252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71條 - 高院·2024-11-19·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0 號勞上易字第20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劉殷秀、詹雅育、吳慧心、章昊陽之附帶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 ,由被上訴人劉殷秀負擔百分之二十一、被上訴人詹雅育負擔百 分之二十九、被上訴人吳慧心負擔百分之十七,餘由被上訴人章 昊陽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2024-11-19·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12 號勞上字第112號 損害賠償等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其餘擴張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 負擔十分之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五、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於被上訴人以新臺幣肆拾 萬元為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 佰貳拾萬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6條民法第252條民法第216條 - 新北地院·2024-11-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7 號勞訴字第13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自民國85年4月12日起至106年6月24日止之僱傭關係 (勞動契約)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48條 - 高雄地院·2024-11-18·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34 號勞訴字第13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仟伍佰捌拾肆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百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陸仟玖佰 參拾陸元、新臺幣肆仟伍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 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士林地院·2024-11-15·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8 號勞小字第2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38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697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得以新臺幣12,085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 - 新北地院·2024-11-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勞訴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各如附表「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總和」欄所 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韓承瑾、楊旭衡、許至 逸、張繼煌、邱筱涵、楊詠淇、金曉倩、朱紫葳、劉宇博、 賴曉宣、陳育薇。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有關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各如附表「原告得請求 之金額總和」欄所示之金額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被告應 給付各原告各如附表「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總和」欄所示之金 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新北地院·2024-11-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0 號勞訴字第19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各如附表「共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其中 各如附表「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 ,其餘如附表「共計」欄所示之金額於扣除如附表「資遣費 」欄所示之金額後所得之金額,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有關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各如附表「共計」欄所 示之金額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各如附 表「共計」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 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72條 - SCDV·2024-11-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勞訴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0,53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新臺幣1,060,536元及其利息範圍內得假執行; 原告供擔保新臺幣63,000元後,於新臺幣19萬元及其利息範圍內 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46條 - 臺北地院·2024-11-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9 號勞訴字第399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一、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之本票債權及利 息債權均不存在。 二、被告不得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司票字第二一三二 五號民事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三、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正本壹紙返還原告。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壹佰壹拾陸元。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壹 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臺北地院·2024-11-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36 號勞訴字第336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36號 原 告 謝希哲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 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原告主張受僱被告,並無不能勝任 之情形,被告竟於民國111年3月2日通知原告以原告對所擔 任之工作有不能勝任之情,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11條第5款終止兩造僱傭關係。原告主張被告解僱並非合法 ,訴請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為被告所否認。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11-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4 號勞訴字第14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504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0萬1408元至原告勞動部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萬504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1408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4-11-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4 號勞訴字第54號 給付加班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3,15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3,1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 - 臺南地院·2024-11-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6 號勞訴字第9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0,06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40,06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11-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9 號勞訴字第139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貳拾貳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壹佰伍拾陸萬 壹仟玖佰伍拾貳元、貳拾萬元、貳拾萬玖仟肆佰貳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各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78條 - 臺中地院·2024-11-1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04 號勞訴字第20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 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李芳裕變更為李 其澧,有該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證。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2 日以李其澧為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經本院將該 書狀繕本當庭送達於被告(本院卷第307頁),是本件承受 訴訟合於上開法律規定之程序。
#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11-1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5 號勞簡字第65號 清償債務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1,82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2,824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六、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11條 - 橋頭地院·2024-11-1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5 號勞小字第15號 職業災害補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172元,及自113年7月2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6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 - 臺南地院·2024-11-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8 號勞訴字第11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丁○○、己○○、乙○○、丙○○、戊○○、甲○○各如 附表三「被告應付總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一三年十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拾肆萬肆仟貳佰肆拾伍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6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11-13·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3 號勞上易字第33號 給付資遣費等
所載之利息。 ㈢被上訴人前以上訴人未依實提撥勞退金,於111 年6 月7 日 寄發存證信函,向上訴人表示自111 年6 月8 日起終止契約 ,並該信函到達上訴人時,上訴人尚未補提繳勞退金。 ㈣兩造之勞動契約六、㈡約定:若員工有被客戶禁止進入廠內, 因此無法工作需自動離職,…,本公司並均得不經催告逕行 終止契約。 五、兩造爭執事項為:被上訴人或上訴人有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資遣費462,936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有無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SCDV·2024-11-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9 號勞訴字第3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告先位之訴駁回。 二、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甲○○應提撥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陸拾元至原告於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被告甲○○應開立載有原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職務內容、到職日期為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日、離職日期 為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三日,併註記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事由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 五、原告其餘備位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千分之九百九十七,其餘由原告負 擔。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陸 仟柒佰陸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伍萬參仟伍 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9條 - 臺南地院·2024-11-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5 號勞訴字第8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2,732元,及其中新臺幣655,875元自 民國112年9月6日起,其中新臺幣1,056,857元自民國113年7月19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12,73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54條 - 臺南地院·2024-11-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11年3月14日起受僱被告,擔任大夜班作業員, 平均月薪新臺幣(下同)35,000元。原告因膝蓋發炎,自11 2年12月4日起,申請病假11日,卻因請假App系統故障致未 完成請假程序,事後銷假補辦時,卻遭被告以原告無正當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