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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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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臺中分院·2024-05-22·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8 號勞上易字第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部分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規定:判決書內應記載之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高雄地院·2024-05-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5 號勞訴字第10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1萬0,894元及自112年 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如任一 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在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二、被告應連帶提繳1萬2,24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如任 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在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4/5,餘由原告負擔,並應於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91萬0, 894元、1萬2,244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嘉義地院·2024-05-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 號勞簡字第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9,314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9,31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4-05-2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8 號勞小字第8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自本院111年度司執貴字第12089號移轉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債務人林朝陽離職日止,在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範圍內,於民國 111年間,每月將林朝陽之薪資所得中之新臺幣9,915元移轉予原 告,於民國112年後,每月將林朝陽之薪資所得中之新臺幣10,58 2元移轉予原告。 本判決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PHDV·2024-05-2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勞簡上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主文第1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台幣捌萬零肆佰柒拾伍 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 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9條勞基法第1條 - 臺中地院·2024-05-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90 號勞訴字第290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4,26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14,2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高院·2024-05-2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99 號勞上字第9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6條民法第547條 - 高院·2024-05-2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9 號勞上易字第1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各如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所示金 額,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5-2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8 號勞上字第38號 給付退休金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 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71萬1,299元,及自民國110年 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 負擔百分之37,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新北地院·2024-05-2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萬零參拾陸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四,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零參拾陸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新北地院·2024-05-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3 號勞訴字第5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萬9,65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終止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1款)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萬9,659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6條 - 臺北地院·2024-05-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8 號勞訴字第328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如附 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一「應補發金額」欄所示 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9條民法第229條 - 嘉義地院·2024-05-1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 號勞簡字第5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48,84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橋頭地院·2024-05-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勞訴字第3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 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 年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查原告 主張被告合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非法解僱 原告,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一節,為被告公司所否認, 則兩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陷於不明確之狀態,致原 告可否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 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 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489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5-15·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 號勞上易字第5號 給付加班費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及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一0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提繳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肆元至上訴人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 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53條 - 高雄地院·2024-05-15·112 年度 勞小字第 114 號勞小字第11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360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14,05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9,36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05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5-14·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6 號勞小字第26號 給付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三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5-14·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6 號勞上易字第1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炳蔚 姜嘉饒 柳世凱 林賢發 吳榮俊 李朝宗 林顯忠 廖文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75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受僱於上訴人期間,分別擔任上訴 人之機械裝修員、電機裝修員或儀器修造員,並因擔任領班 而領有領班加給(下稱系爭加給),惟被上訴人林賢發、吳 榮俊、李朝宗、林顯忠、廖文揚依序於民國110年7月26日、 110年2月28日、107年10月11日、109年2月29日、109年4月1 6日退休時;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嘉義地院·2024-05-13·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5 號勞簡字第1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695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八,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 前,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55,695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4條 - 士林地院·2024-05-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號勞訴字第30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川岳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 伍佰零貳元,及新臺幣捌仟柒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 月十日起,其餘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第一項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 元、第二項被告川岳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萬壹 仟伍佰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性平法第12條性平法第13條性平法第28條 - 雲林地院·2024-05-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 號勞訴字第26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6號 原 告 林國珍 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律師 被 告 承新奈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琦珍 被 告 林益舜 林寄興 蔡銘修 吳宏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複代理人 張桐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本院於 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5-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8 號勞訴字第128號 損害賠償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限責任高雄市凱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更名前為「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下稱 被告合作社),係86年3月20日登記成立,112年4月始變更 社名。原告自103年10月起受被告合作社僱用為經理職務, 被告合作社於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設有帳號000000000000 號專戶(下稱土銀帳戶),原告行使經理職權有使用該帳戶 之權限,並負責保管該帳戶存摺、印鑑及發票章以製發收據 。被告吳建楚經原告力薦於109年3月14日獲選為被告合作社 理事主席。詎被告吳建楚以被告合作社名義,於附表所示時 間,以存證信函向全體社員寄送如附表所示對原告造謠抹黑 之不實內容,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人格,依民法第184條 、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規定,請求連帶賠償非財產 上損害50萬元。另原告受僱被告合作社擔任經理期間,為被 告合作社處理社務,代墊111年1月至同年4月25日雇主提繳 之勞工退休金2萬3,307元,同時期工資墊償基金提撥職災保 費729元,合計2萬4,036元,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償還。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5-08·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9 號勞簡字第10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2331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2年4月1 3日日作成之分配表,如附表所示「原記載」欄所載內容, 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欄所載。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5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8條 - 嘉義地院·2024-05-0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 號勞簡字第8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原告先位之訴及備位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55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05-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齡嫻如附表二D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戴紅梅如附表二D欄所示之金額及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沛澄如附表二D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如附表二E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王齡嫻於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如附表二E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戴紅梅於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如附表二D、E欄所 示之金額為原告王齡嫻、戴紅梅、林沛澄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臺北地院·2024-05-07·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53 號勞訴字第15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原 告 戴芝沛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東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喬信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透過1111人力銀行網站自民國109年2月7日起而受僱於被 告擔任理貨人員,工作地點在被告廠區(即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工作內容為將被告之物流商品為裝卸、搬運、堆 疊、歸位上架及環境清潔等,雙方約定時薪新台幣(下同)15 8元,工作時間為每週上班5日、自每日上午8點多至下午1點 多。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4條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30條 - 雲林地院·2024-05-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0 號勞訴字第20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10年5月31日起受僱於被告負責被告溫室工地搭 建工作,日薪新臺幣(下同)1,300元。 ㈡原告於110年7月1日於被告處提供勞務下班途中,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機車行經雲林縣○○鄉000號縣道與卓運路口旁之 際,遭訴外人鄭榮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客車後輪 碾壓過,致原告受有「右側肱骨遠端開放性骨折併右側橈神 經損傷」、「左側近端肱骨骨折」、「右側恥股上支及左側 薦髂關節骨折」、「鼻骨及顏面骨骨折」、「第五、六頸椎 壓迫骨折」等傷勢。 ㈢因被告並未幫原告投保勞保,致原告無從向勞保局請求相關 給付,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醫療費用補償946,216元、工 資補償815,100元、失能補償1,053,000元、車資1,880元, 合計2,816,196元。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736條民法第71條 - 高院·2024-05-07·112 年度 勞上字第 9 號勞上字第9號 返還不當得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03條民法第247條 - 高雄地院·2024-05-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勞訴字第2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7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 額,及各自如附表一編號1至7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編號1至7反供擔保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5-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6 號勞訴字第2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原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7「應補 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一編號1至7「利息起算日」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各以附 表一編號1至7「反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