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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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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高雄分院·2025-01-14·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7 號勞上字第17號 給付工資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就服法第33條民法第487條 - 士林地院·2025-01-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5 號勞簡字第5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周志明新臺幣132,63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57,942元至原告周志明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曾渝媃新臺幣4,24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4,320元至原告曾渝媃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2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132,635元、 新臺幣57,942元為原告周志明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3、4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4,248元、新 臺幣4,320元為原告曾渝媃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南地院·2025-01-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4 號勞訴字第1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19日因病至臺南市協和 家庭科診所就醫,經診斷為咽喉發炎,醫囑應休養3至5天。 原告隨即拿診斷書給被告公司,但被告公司表示診斷書不能 算有效力,並委託仲介公司翻譯人員以LINE短訊告知不要原 告再工作了,並要求原告於113年2月20日再去醫院就診,以 確定病因,當日仲介隨即拿轉出同意書讓原告簽名回國或轉 出換老闆,但為原告拒絕,原告遂於113年2月20日去醫院就 診,醫囑應休養3日,然被告公司卻於113年2月23日早上約1 0時20分委託仲介公司先電洽要跟原告見面,約於10分鐘後 ,仲介到宿舍找原告表示被告公司不再給原告工作,並要原 告選擇回國或轉出,原告當下表示等病好一點了,再回答, 於113年2月24日後,因被告公司已委由仲介公司在113年2月 19日即告知不給原告工作,原告亦大病未痊癒而一直在宿舍 休養,直至113年2月29日仲介公司到宿舍並拿轉出文件給原 告,原告被迫於113年3月1日簽署轉出同意書,否則就要被 遣送回國,原告未免遣送回國,被詐欺、脅迫簽屬轉出同意 書,原告依民法第92條撤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92條 - KMDV·2025-01-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返還職業災害補償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金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堂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被 告 張銀杏 蔡雪霞 蔡也好 蔡木蘭 蔡正男 蔡源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善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蔡再生之全體繼承人。緣蔡再生經伊雇用 於金門縣○○鄉○○00號之「林悅傳統建築修復工程」工地工作 (伊未幫蔡再生投保勞保或其他保險),然於民國112年10 月13日施工時,蔡再生不幸自高空墜落,致創傷性腦出血併 腦幹衰竭而於同年月15日死亡。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88條 - SCDV·2025-01-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5 號勞訴字第55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伍仟玖佰肆拾肆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退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八即新臺幣壹 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百分之八十二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命被告給付部分,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 壹拾壹萬捌仟玖佰參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8條 - 彰化地院·2025-01-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1 號勞訴字第6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伍拾貳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1-1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49 號勞簡字第149號 給付資遣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4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924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2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101條 - 臺北地院·2025-01-1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17 號勞簡字第117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大千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55元,及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大千公司負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大千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如以 新臺幣8,7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6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5-01-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68 號勞訴字第368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原告於判決確定 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 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 、第2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如附件編號1所示,其後於本件 訴訟程序進行中撤回原起訴聲明第二、四項,並將其聲明變 更為如附件編號2所示,核原告前開變更,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70條勞基法第14條 - 臺北地院·2025-01-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0 號勞訴字第28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原告葉家禎、葉淑琦與被告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 回復受領原告葉家禎、葉淑琦提供勞務之日止,按月於每次 月5日給付原告葉家禎新臺幣4萬8,000元、原告葉淑琦新臺 幣4萬7,500元,暨分別自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 回復受領原告葉家禎、葉淑琦提供勞務之日止,按月分別提 繳新臺幣2,892元至原告葉家禎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專戶、新臺幣2,892元至原告葉淑琦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0%,餘由 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各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 如被告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以應給付之金額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5-01-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92 號勞訴字第392號 給付加班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南地院·2025-01-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 號勞訴字第2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2號 原 告 吳誠威 訴訟代理人 田雅文律師 被 告 郭愛玲即拌拌飯東南亞餐盒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至112年10月30日任職被告經營之拌 拌飯東南亞餐盒,負責製作及販售餐點,每月領有固定薪資 ,其中於111年6月21日至111年11月10日在拌拌飯東南亞餐 盒永康店(下稱永康店)工作,於111年11月11日至112年5月3 1日同時在永康店及大益夜市貨櫃屋(下稱大益貨櫃店)工作 ,於112年6月1日至112年10月30日在拌拌飯東南亞餐盒安平 店(下稱安平店)工作。被告於112年10月30日將安平店歇業 ,符合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款所定之情形。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1.積欠薪資 原告月薪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原告女友林宛臻月薪為 35,00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667條民法第678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1-1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 號勞上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人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其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5-01-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8 號勞訴字第3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91年3月1日起受被告所聘用,在 被告設於高雄市○○區○○○○街00號辦公處所擔任對於診所藥局 之收款員,於原告遭違法解雇前,被告每月給付原告薪資新 台幣(下同)6萬元。而原告受雇近20年期間工作兢兢業業, 從未有怠惰曠工或無法勝任工作之情事,詎料於110年10月 間,被告公司並無轉讓、虧損、業務緊縮或業務性質變更, 竟無預告通知原告將由外勤職務轉調內勤,要求原告接受Ex cel電腦技能測試,若測試未過將予以解聘,並未給予被告 學習訓練期間,更未協助被告取得相關技能教育,嗣原告無 法通過電腦測試,被告旋於110年12月31日終止勞動契約並 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臺南地院·2025-01-0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6 號勞訴字第4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44,112元至原告於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被告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3,272元,及 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89,餘由原 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凱譯紗婚絲有限公司如 分別以新臺幣44,112元、新臺幣463,2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東地院·2025-01-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勞訴字第1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4,334元,及其中1萬5,667元 自民國(下同)113年2月29日起,其中1萬8,667元自113年3月30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萬4,3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 - 臺南地院·2025-01-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 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柒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各給付日屆至時,均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 幣貳萬柒仟肆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條民法第234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1-08·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4 號勞上更一字第4號 給付薪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89年5月16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官田 廠(下稱官田廠),兩造間成立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勞動契 約),伊於93年間升任行政課課長。嗣伊查悉訴外人即官田 廠廠長張志偉有收取廠商回扣、浮報詐騙公司款項等不法行 為,於106年10月27日先向被上訴人稽核室具名檢舉張志偉 ,復於同年月30日檢附匿名函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 (下稱臺南市調處)檢舉張志偉,張志偉嗣經檢察官於109 年5月3日提起公訴,並經法院判決其犯特別背信罪有罪確定 ;被上訴人則於107年8月10日調降張志偉為副廠長,並於10 9年6月11日將其解僱。上開弊案爆發後,被上訴人進行調查 ,張志偉獲悉伊為檢舉人,竟利用其時任廠長權限,在無調 動正當性情況下對伊進行報復,致被上訴人先於107年1月1 日將伊從主管職之行政課長,調降為非主管職之專案經理, 伊之職等及工作地點雖不變,且因公司全面調薪之故,而有 本薪及伙食津貼不減反增之假象,但伊如未遭上開不利調動 ,薪資應為更高。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 - 新北地院·2025-01-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8 號勞訴字第15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參拾貳萬壹仟捌佰柒拾 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2025-01-07·113 年度 勞上字第 7 號勞上字第7號 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及 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上訴人應再提繳新臺幣貳拾壹元至被上訴人設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上訴人之上訴及被上訴人其餘附帶上訴均駁回。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各以新臺幣 肆仟玖佰陸拾玖元、新臺幣貳拾壹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六、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 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2條 - 新北地院·2025-01-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肆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28條 - 臺南地院·2025-01-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9 號勞訴字第99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6,75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06,75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彰化地院·2025-01-0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4 號勞簡字第2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壹拾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肆拾 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壹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5-01-0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2 號勞簡字第22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94,664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94,664元為原告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 - 嘉義地院·2024-12-3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5 號勞簡字第1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01,172元,及自民國113年 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5,290元,其中4,369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01,17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90條 - 橋頭地院·2024-12-31·112 年度 勞訴更一字第 1 號勞訴更一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21,659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新台幣221,659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橋頭地院·2024-12-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勞訴字第4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6,424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勾選「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0,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66,424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102條民法第95條 - 桃園地院·2024-12-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3 號勞訴字第11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註記離職原因為「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 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零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7條 - 桃園地院·2024-12-3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0 號勞簡字第50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58,256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4,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8,256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36條民法第126條 - 桃園地院·2024-12-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0 號勞訴字第11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捌拾肆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離職日期為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 零壹拾玖元、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者,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