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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院·2025-03-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9 號勞訴字第129號 給付退休金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47條 - 桃園地院·2025-03-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8 號勞訴字第128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28號 原 告 王正煥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楊子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73年1月26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工程師,並於10 8年7月25日退休,且自87年7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基法)並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而原告自任職起至87年6 月30日止,加計義務役2年,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共1 6年5個月又6日,依據被告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 則)第77條及其附件四所載,退休金基數金額以退休人員最 後之「本薪」及「實物代金」計算。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3-2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勞訴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江德長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楊子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70年7月16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主任工程師,迄至 108年10月30日退休止,加計義務役2年,總共工作年資為40 年3月又16日,其中自任職日起至87年6月30日止之適用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前之年資為18年11月又16日,依照被 告所定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核定退休金 基數為39,得請領之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2,115,165元 【計算式:54235元(本薪+實物)×39個基數=0000000元】 。原告適用勞基法後並未選擇適用勞退新制,退休前6個月 之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162,009元,則原告自87年7 月1日起至108年10月30日退休止之工作年資,共計21年3月 又30日。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3-2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勞訴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江德長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楊子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70年7月16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主任工程師,迄至 108年10月30日退休止,加計義務役2年,總共工作年資為40 年3月又16日,其中自任職日起至87年6月30日止之適用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前之年資為18年11月又16日,依照被 告所定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核定退休金 基數為39,得請領之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2,115,165元 【計算式:54235元(本薪+實物)×39個基數=0000000元】 。原告適用勞基法後並未選擇適用勞退新制,退休前6個月 之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162,009元,則原告自87年7 月1日起至108年10月30日退休止之工作年資,共計21年3月 又30日。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3-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2 號勞訴字第152號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原 告 郭建得 鍾瑞香 陳聰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鍾文俊 張煥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甲○○部分: 原告甲○○於民國86年4月8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助理研究員, 迄至112年3月30日退休,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前之工作年資為1年2月又23日,退休金基數為2,依照被告 當時所定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得請領之 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91,400元(計算式:45700元×2個 基數=91400元),且就上開適用勞基法前之退休金計算方式 ,並無疑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 - 桃園地院·2025-03-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3 號勞訴字第153號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張紹武 許秋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裘雅心 鍾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甲○○部分: 原告甲○○於民國69年9月26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程師,迄 至108年10月30日退休,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前之年資為17年9月又5日,加計2年兵役期,退休金基數為4 1,依照被告所定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 得請領之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2,223,635元(計算式:5 4235元×41個基數=223635元),就上開適用勞基法前之退休 金計算方式,並無疑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 - 桃園地院·2025-03-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4 號勞訴字第154號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54號 原 告 李忠林 張兆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吳尚霖 複代理人 陳惟中律師 廖健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甲○○部分: 原告甲○○於民國73年10月1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專業技術師 ,迄至111年10月30日退休,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 法)前之年資為13年8月又21日,加計2年兵役期,退休金基 數為33,依照被告所定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 ),得請領之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1,213,740元(計算 式:36780元×33個基數=0000000元),就上開適用勞基法前 之退休金計算方式,並無疑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 - 桃園地院·2025-0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9 號勞訴字第59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佰柒拾玖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捌萬柒仟玖 佰捌拾元、新臺幣貳佰柒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各免為假 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桃園地院·2025-0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1 號勞訴字第161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原 告 黃瑞志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蔡秉純 吳孟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72年9月23日起受僱於被告,迄至108 年10月30日止退休(加計服兵役之義務2年),工作年資共3 8年1月又8日,而原告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後,並未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 例)新制勞工退休制度,是原告退休金計算乃均適用勞基法 規定。茲因被告依據其自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 規則)計算,核定原告自任職時起至86年6月30日止,即適用 勞基法前,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1,898,225元, 此部分並無疑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2-2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1 號勞簡字第61號 給付年終獎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61號 原 告 邱翊浤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賜政 訴訟代理人 葉智超律師 陳業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 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 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第2 項為:請求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下同)2,791元至原告設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下稱勞退金)個人專戶( 本院卷一9頁),嗣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撤回 對該項聲明之起訴(本院卷二189頁),此亦據被告之訴訟 代理人當庭表示同意在案(本院卷二189頁),揆諸上開規 定,此部分已生撤回之效力。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43條 - 桃園地院·2025-02-25·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7 號勞小字第57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6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0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62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5-02-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3 號勞訴字第53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9,13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9,135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2-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7 號勞訴字第157號 損害賠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六「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 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補提繳如附表六「補提繳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 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5,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附表六「合計」欄 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2-1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2 號勞簡字第62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3,16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3,163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74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478條 - 桃園地院·2025-02-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0 號勞訴字第16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60號 原 告 賴忠順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翁意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9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73年8月30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工程師一職,迄 至109年9月29日退休。原告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時即87年7月1日前之年資為13年10月又2日,退休金基數為2 7個基數,退休前最後之本薪為113,590元,另原告所屬九職 等功六薪額為40,520元,專業加給為22,810元,品位加給為 41,664元,實物代金為930元,復依被告所訂之員工工作規 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第26條規定計算,原告所得請領之退 休金應為新臺幣(下同)2,859,948元【計算式:105,924元( 九職等功六薪額40,520元+專業加給22,810元+品位加給41,6 64元+實物代金930元)×27個基數=2,859,948元】。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 - 桃園地院·2025-02-12·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5 號勞簡上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8條 - 桃園地院·2025-02-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3 號勞訴字第143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岠昇實業有限公司或被告立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503,422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2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岠昇實業有限公司或被告 立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503,42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72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1-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5 號勞訴字第7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85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2,858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1-2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7 號勞簡字第57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 參佰參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1-23·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給付退休金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0年6月25日起任職於被告,為科技 聘用人員,原告於108年11月27日退休,被告僅核發退休金5 ,171,354元,然原告自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前之 年資為9年又6日(另含2年軍校年資,原告主張前曾拋棄, 認本件應計入)、適用勞基法後之年資為21年5月又24日, 故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原告本可取得之退休金應為6,403, 849元(計算式:1,030,465元【適用勞基法前】+5,373,384 元【原告主張適用勞基法後之基數應為36.5*平均工資147,2 16元】),再扣除被告已給付之5,171,354元,被告尚積欠 原告退休金1,232,495元等語,原告爰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 第1款請求1,232,495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32,49 5元,及自109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80年6月25日起任職於被告,為科技聘用 人員,原告於108年11月27日退休。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1-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9 號勞訴字第119號 給付薪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5-01-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2 號勞訴字第162號 給付退休金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72年11月14日起任職於被告,原於11 3年4月29日退休,被告僅核發退休金6,754,910元,然原告 自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前之年資為15年1月3日( 另役期5月16日)、適用勞基法後之年資為25年9月又29日, 故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原告本可取得之退休金應為9,568, 835元(計算式:1,030,465元【適用勞基法前】+8,441,775 元【原告主張適用勞基法後之基數應為45*平均工資187,595 元】),再扣除被告已給付之6,754,910元,被告尚積欠原 告退休金1,686,865元等語,原告爰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 1款請求1,686,865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86,865 元,及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72年11月14日起任職於被告,為科技聘用 人員,原告於113年4月29日退休。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1-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4 號勞簡字第5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71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1-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給付業務獎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郭曜誠 施妘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被 告 晉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廷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邱暄予律師 複代理人 田芳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務獎金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 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 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定有明文。經查,原告郭曜 誠、施芸蓁(下各稱郭曜誠、施芸蓁,合稱原告2人)起訴 聲明本係請求被告各應給付其等新臺幣(下同)655,11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49號卷〈下稱勞專 調卷〉第7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 - 桃園地院·2025-01-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0 號勞訴字第80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乙○○、丁○○各負擔百分之42、百分之58。 事實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 - 桃園地院·2025-01-15·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號勞簡上字第4號 給付補償金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訴訟費用之裁判(除 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 之四,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50條民法第179條 - 桃園地院·2025-01-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1 號勞訴字第14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1,44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新臺幣23,393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42 1,443元及新臺幣23,3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1-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6 號勞訴字第15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69,576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183,215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與原告甲○○、乙○○(離職 原因勾選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69,576 元、183,215元為原告甲○○、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12-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2 號勞訴字第142號 給付獎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42號 原 告 徐唯嘉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新蓬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常夏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因此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主要係從事罐頭食品、醃漬食品製造、批發事業,而原 告原受僱於被告,其擔任之職務、到職日、最後工作日、工 作時間、負責通路、約定薪資及給付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因原告表現良好,遂於民國112年5月21日通過試用期成為 被告正式員工,故適用被告訂定之業務部業績獎金管理辦法 (下稱系爭業績獎金辦法),以促使並提升業務部開發銷售 產品而由被告提供獎勵,相關規範詳如附表二所示。
#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12-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3 號勞訴字第11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註記離職原因為「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 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零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