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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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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院·2024-02-07·111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勞訴字第48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捌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捌仟捌 佰參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7 號勞簡字第97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伍拾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5 號勞訴字第17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附表甲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乙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甲欄所示之金額分 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3 號勞訴字第153號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吳淑美 被 告 楊國璽 曾子晴 高雄市私立小叢林幼兒園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惠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07年7月2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任職於被告甲○ ○○○○○○○○○(下稱小叢林幼兒園)擔任會計人員。被告丙○○ 為小叢林幼兒園之工友兼司機,於原告之任職期間,被告丙 ○○不斷對於原告有謾罵污辱字眼,如「黑寡婦、深宮怨婦、 穿著喪服來上班」等語,致原告受有極大之心理壓力。嗣原 告無法忍受被告丙○○的言語霸凌,故向小叢林幼兒園管理階 層申訴,然小叢林幼兒園未有任何改善或處置,任由被告丙 ○○繼續以言語嘲諷原告,且被告丙○○因遭投訴而惱羞成怒, 反而變本加厲,每每於職場上遇見原告時,便以肢體恐嚇之 方式作勢毆打原告,原告因求救未果,僅能默默忍受其行為 長達三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 - 高雄地院·2024-01-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2 號勞訴字第12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勤鑫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萬6,910元,及自民國11 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勤鑫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112,22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勤鑫有限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勤鑫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勤鑫有限公司如各以新臺幣 177萬6,910元、新臺幣112,2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 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職安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1-1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81 號勞簡字第81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參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1-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9 號勞訴字第4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0萬7,369元及自112年8月1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12 月2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當月20日前給付3萬5,2 32元、於次月5日前給付3萬5,231元,及均自各期應給付日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3萬9,087元,並自112年12月21日起至原告復職 之日止,按月於每月末日前提繳4,36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之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5萬9,311元,由原告負擔9,311元,其餘5萬元由被 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本判決第2、3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原告依第2 、3項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條 - 高雄地院·2024-01-17·112 年度 勞小字第 128 號勞小字第128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653元,及其中新臺幣174元自民國11 2年12月16日起,其餘新臺幣45,479元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636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高雄地院·2024-01-1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46 號勞訴字第146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52條民法第98條民法第148條 - 高雄地院·2024-01-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0 號勞訴字第14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萬8,350元及自112年10月1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補提繳2,482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4,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7萬8,350元 、2,482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38條 - 高雄地院·2024-01-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7 號勞訴字第97號 損害賠償等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元為被告甲○○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陸萬零貳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47條民法第196條 - 高雄地院·2024-01-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2 號勞訴字第5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52號 原 告 潘建成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被 告 環球測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志 訴訟代理人 石尚久 陳文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08年10月7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大地能源」 號船舶之船員,平均月薪為新臺幣(下同)74,000元,兩造並 於每年簽訂定期僱傭契約。惟於110年2月28日,原告接獲船 員仲介公司鍾聖強之來電,聲稱要解僱原告,且110年3月5 日即將有人登船取代原告之工作等語,原告並未同意。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