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工出事誰負責?派遣業 vs 要派單位連帶責任
派遣勞工在要派單位現場發生職災,雇主責任不再只看「誰簽勞動契約」。勞基法 §63-1 已把工資、職災補償、就業歧視全部納入要派單位連帶責任範圍,跟過去「派遣公司全責、要派單位甩手」的舊認知差距極大。
為什麼這篇值得讀
「人是派遣公司派來的,他在我這邊出事是派遣公司負責,跟我們公司沒關係。」這句話過去 20 年幾乎是台灣製造業、物流業、科技廠的標準答案。2019 年 5 月勞基法增訂 §17-1、§22-1、§63-1 之後,這個答案已經完全錯誤。
現行制度下,派遣勞工在要派單位工作期間發生職災,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負「連帶補償責任」。意思是:勞工可以直接告要派單位、要派單位賠完再去找派遣公司分擔。對要派單位來說,「派遣」這層保護傘已經失效。
本篇拆解派遣三方關係的法律責任分配,讓要派單位、派遣公司、勞工三邊都看清楚自己的義務與風險。
派遣三方關係的基本架構
派遣勞動是台灣勞動法裡少數的「三方關係」:
- 派遣事業單位(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勞動契約,是法律上的雇主。
- 要派單位(用人公司):與派遣公司簽要派契約,實際使用派遣勞工的勞務。
- 派遣勞工:受派遣公司指揮監督的勞動契約,但實際工作場所與作業指揮在要派單位。
過去這個結構讓要派單位享有「使用勞工但不負雇主責任」的法律優勢,也因此造就了派遣業的爆炸性成長。2014 年起勞動部開始發布派遣勞工權益指導原則,2019 年正式把「要派單位連帶責任」寫進勞基法,整個架構發生本質性轉變。
勞基法 §63-1:要派單位職災連帶補償責任
勞基法 §63-1 第 1 項:
>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第 2 項:
>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第 3 項:
>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第 4 項:
> 「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這 4 項條文的含意:
- 職災補償責任連帶:勞基法第 7 章(§59 到 §63)所有職災補償項目(醫療、原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死亡補償),要派單位與派遣公司負連帶責任。勞工任選一方求償都可以,被求償的一方賠完再去找另一方分擔。
- 損害賠償責任連帶:除了勞基法的「補償」之外,若雙方違反勞基法或職業安全衛生法,還要連帶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額通常比補償高很多(包含精神慰撫金、勞動能力減損等)。
- 可以相互抵充:勞保給付、已支付的補償金,可以從應補償或應賠償金額中扣抵,避免雙重給付。
§63-1 的實務意義:要派單位「假裝沒事」的時代結束
以下三種過去常見、現在違法或高風險的操作:
操作 1:派遣勞工在現場受傷,要派單位指示「人到醫院後送回派遣公司處理」
現行制度下,要派單位本身就是補償義務人,沒有「轉嫁」這回事。要派單位的工安、HR、現場主管都必須當下處理通報、醫療、後續補償,與面對自家正職員工受傷沒兩樣。
操作 2:要派契約裡寫「派遣勞工發生職災由派遣公司全責處理」
這條對勞工沒有約束力。勞工仍可直接向要派單位請求補償,要派單位賠完再依要派契約向派遣公司追償。但若派遣公司倒閉或無資產,要派單位實際上要吃下全部成本。
操作 3:要派單位不為派遣勞工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25:「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雖然 §25 是針對承攬,但實務上派遣關係下,要派單位仍是「實際指揮監督」的雇主,職安法的危害告知、安全教育、危險作業管理等義務無法豁免。
三層責任體系:一張表看清楚
| 責任類別 | 派遣事業單位 | 要派單位 | 法源 | |---|---|---|---| | 勞動契約雇主責任 | 主責 | — | 民法、勞動契約 | | 工資給付 | 主責 | 連帶(積欠時) | 勞基法 §22-1 | | 勞健保、勞退提繳 | 主責 | — | 勞保、健保、勞退條例 | | 職業災害補償(勞基法 §59) | 連帶 | 連帶 | 勞基法 §63-1 | |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民事) | 連帶 | 連帶 | 勞基法 §63-1、職安法 §25 | | 工作場所安全衛生 | 部分(教育訓練) | 主責 | 職安法 §25、§32 | | 就業歧視、性騷擾防治 | 連帶 | 連帶 | 性平法、就業服務法 | | 工時管理、加班費 | 連帶(指揮錯誤致超時) | 連帶(要派指示加班) | 勞動部函釋 |
勞基法 §22-1:派遣工資積欠的連帶責任
除了 §63-1 的職災責任之外,勞基法 §22-1 還處理另一個常見問題:派遣公司積欠工資,勞工可以直接向要派單位請求嗎?
答案是:可以,但有程序。§22-1 規定派遣勞工因派遣公司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行政指導後仍未獲清償者,得請求要派單位先給付。要派單位給付後再向派遣公司求償。
白話翻譯:派遣公司倒閉、跑路、惡意拖欠工資,要派單位不能裝沒看到。勞工只要走完主管機關處罰或行政指導程序,就可以直接拿著文書向要派單位請款,要派單位拒絕一樣會被勞檢處罰。
勞基法 §17-1:禁止「轉掛勞工」與「登錄型派遣」濫用
§17-1 是另一條重要規定,目的是防止要派單位透過「假派遣、真僱用」規避雇主責任:
>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第 2 項規定,若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之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 90 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要派單位收到後 10 日內若未拒絕,視為自要派勞工受領勞務之日起與派遣勞工成立勞動契約。
這條的殺傷力極大:
- 要派單位常見的「先面試、覺得不錯再請派遣公司派來」操作,會直接讓派遣勞工取得轉為要派單位正職的請求權。
- 派遣勞工若選擇轉正,年資從進入要派單位提供勞務那天起算,過去派遣期間全部併入。
- 若要派單位拒絕,必須在 10 日內以書面為之,否則自動成立勞動契約。
後續會在第三篇文章詳細拆解 §17-1 的轉正規則。本篇要派單位先記住一句話:不要面試派遣勞工。
派遣勞工職災處理 SOP(要派單位視角)
發生派遣勞工職災時,要派單位應立即啟動的標準流程:
T+0(事發當下)
- 現場救援、緊急醫療、保存事故現場
- 通知派遣公司窗口
- 啟動內部工安事故紀錄
T+1 日內
- 死亡或重傷以上:依職安法 §37 於 8 小時內通報勞檢機構
- 通知派遣勞工家屬(與派遣公司協調由誰主聯絡)
- 啟動職災調查(自設調查小組或委外)
T+3 日內
- 確認勞保投保狀況、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
- 與派遣公司確認補償項目分工
- 醫療費用先行墊付(依勞基法 §59 第 1 款雇主應全額補償)
T+7 日內
- 完成職災事故調查初步報告
- 與勞工或家屬召開補償說明會
- 啟動類似事故的工安改善措施
T+30 日
- 完成原工資補償(勞基法 §59 第 2 款,按月給付)
- 評估失能等級、進行勞保失能給付申請
- 與派遣公司結算職災成本分擔
長期
- 若涉及重大職災,主動與派遣公司、勞工協商總體補償方案
- 留存所有醫療單據、勞保給付紀錄,便於日後抵充計算
要派契約該寫清楚的 6 件事
要派單位無法用契約豁免對勞工的法定責任,但可以透過要派契約明確派遣公司的內部分擔比例與責任配置,事後追償才有依據。建議要派契約必載:
- 派遣勞工的勞健保、勞退由派遣公司投保並按月提繳之證明義務:要求派遣公司每月提供繳費明細。
- 職災事故的內部責任分擔比例:例如「因要派單位現場管理疏失致職災者,要派單位內部承擔 80%;因派遣勞工個人違反操作規範致職災者,內部分擔比例另議」。
- 工資積欠的代位求償條款:若派遣公司積欠工資由要派單位先付,後續追償的計算與利息約定。
- 派遣勞工教育訓練分工:一般職前訓練由派遣公司負責;現場危害告知、特殊作業訓練由要派單位負責。
- 禁止面試條款:要派契約裡明寫「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勞工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前進行面試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這是給雙方法務的提醒。
- 保險加強條款:要求派遣公司為派遣勞工投保「雇主補償責任險」或「團體傷害險」,並列要派單位為共同受益人。
派遣公司視角:別讓要派單位推全責
派遣公司自身也要避免兩個極端:
極端 A:把所有責任都簽給派遣公司
要派契約如果寫「派遣勞工發生職災由派遣公司全責」,派遣公司即使簽了,仍不能免除要派單位對勞工的連帶責任,但派遣公司事後對要派單位的追償會極困難。簽約時應堅持「依勞基法 §63-1 連帶責任、內部分擔比例依事故原因認定」的中性條款。
極端 B:派遣公司未投保完整、未充分教育
派遣公司對派遣勞工的勞健保、勞退、職前安全衛生教育、危害告知是法定義務,未做好不僅自己會被罰,事後要派單位向你追償時也更難拒絕。
勞工視角:兩個雇主都告,選成本最低
派遣勞工發生爭議時,要記住兩個重點:
- §63-1 是「連帶」不是「補充」:可以同時或分別告派遣公司、要派單位,不必先告派遣公司不成才能告要派單位。
- 損害賠償部分要選資產較多的一方:若派遣公司是小資本額,要派單位通常是大型公司,直接以要派單位為主要被告,求償成功機率與實際拿到錢的機率都高很多。
工具下載
《勞動契約範本包》內含派遣三方關係要派契約範本、派遣勞工專屬勞動契約範本、職災連帶責任分擔條款、派遣勞工現場安全衛生告知書,以及一份「§63-1 連帶責任合規健檢清單」。
如果你公司目前有 5 位以上派遣勞工長期在廠或現場服務,建議優先檢視現行要派契約,特別是 2019 年 5 月之前簽訂的舊版——多數版本完全沒有 §63-1 連帶責任的對應條款,等於要派單位完全暴露在最大化的法律風險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