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承攬鏈出事誰賠?業主、承攬、再承攬連帶責任
工地一個墜落事故,業主說「我發包給統包」、統包說「我轉包給小包」、小包說「他是自己接的」——責任真的能這樣切割嗎?勞基法、職安法、民法三套法律,給出的答案是連帶責任。
一個典型的工地責任攻防戰
某新建案,業主 A 把整案發包給統包 B,B 再把鋼筋工程分包給 C,C 又找個人工頭 D 帶人來做。鋼筋工從 12 公尺高處墜落死亡。
事故發生後:
- 業主 A 說:「我只是發案,工程交給統包負責。」
- 統包 B 說:「鋼筋是 C 接的,我不可能管到他的工人。」
- 小包 C 說:「D 是工頭,工人是他帶的。」
- 工頭 D 名下沒財產、跑了。
家屬只剩 A、B、C 可以追償。法律上會怎麼判?答案是:A、B、C 都要負連帶責任,家屬可以選一家最有錢的告,那一家賠完再回頭跟其他承攬人求償。
這篇把承攬鏈的連帶責任機制講清楚,幫營造業者在發包前就把風險算進成本。
法律框架:三套法律一起看
承攬鏈責任牽涉三套法律:
| 法律 | 主要條文 | 規範重點 | |------|----------|----------|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25、§26、§27、§28 | 承攬人、再承攬人安全衛生連帶責任 | | 勞動基準法 | §62、§63 | 事業單位對承攬人勞工的職災補償連帶責任 | | 民法 | §188、§189、§224 | 僱用人責任、定作人責任、履行輔助人責任 |
三套疊在一起,責任範圍很廣。少看任何一套都會錯估風險。
一、職安法的承攬鏈責任(§25–§28)
§25:交付承攬時的告知義務
職安法 §25 第二項: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實務白話:發包時要書面告知工地的危害(高處、電氣、化學品、機械等)與安全規定。沒有書面告知 = 違反 §25 = 罰 3 萬到 30 萬。
§26:再承攬時的告知義務
承攬人就承攬部分再分包時,同樣負告知義務。意思是:B 接到 A 的工程後分包給 C,B 對 C 也要做書面告知。
§27:共同作業時的協議組織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 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 工作場所之巡視
-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共同作業」三個字很關鍵。只要兩家以上承攬人在同一工地同時施作,就構成共同作業,業主或統包就必須設協議組織、開協議會議、做巡視紀錄。
§28:連帶賠償責任
職安法 §28: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招人承攬同一工程者,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意思是:多層承攬的工程,業主或統包要當「代表人」,承擔職安法上雇主應有的所有義務。不能用「我是業主不是雇主」當免責藉口。
二、勞基法 §62、§63:職災補償連帶責任
§62:承攬連帶補償責任
勞基法 §62 第一項: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本章」指勞基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也就是 §59 的四項補償(醫療、工資、失能、死亡)。
§63:原事業單位的連帶責任
勞基法 §63 第二項: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合起來看:
- §62:承攬人、中間承攬人,與最後承攬人連帶(不論業主有無過失)
- §63:業主違反職安法義務,與承攬人連帶(有條件的連帶)
實務上家屬會主張兩條都成立,幾乎一定有一家業主或統包要進來賠。
三、民法上的責任:§188、§189、§224
§188 僱用人責任
民法 §188: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工頭 D 是 C 的受僱人(不是真正獨立承攬人),C 對 D 的行為負僱用人責任。實務上很多「掛名承攬實質僱傭」的工頭、班長,最後都會被認定為公司的受僱人。
§189 定作人責任
民法 §189: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業主或統包能不能用 §189 主張「我是定作人不負責」?條件是「定作或指示沒有過失」。實務上家屬律師會主張:
- 工期壓得太緊 → 指示有過失
- 沒提供合格鷹架 → 定作有過失
- 知道承攬人沒做安全防護仍要求施工 → 指示有過失
這些主張在墜落、感電案件中勝訴率很高,§189 本文的免責空間其實不大。
§224 履行輔助人責任
民法 §224: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承攬人對其使用人(次承攬人、工頭、勞工)的行為,要負同一責任。意思是「我不知道下面在做什麼」不是抗辯。
四、不同承攬層級的法律地位
把整個承攬鏈攤開來看:
| 角色 | 法律地位 | 主要責任 | |------|----------|----------| | 業主 A | 定作人 / 原事業單位 | 職安法 §25、§27、§28;勞基法 §63;民法 §189 | | 統包 B | 承攬人 / 中間承攬人 | 職安法 §26、§28;勞基法 §62;民法 §188、§224 | | 小包 C | 再承攬人 / 最後承攬人 | 同上 + 勞基法 §59(雇主) | | 工頭 D | 受僱人 / 實質工地管理者 | 民法 §188(行為人)+ 刑事責任 |
實務上家屬可以選擇任何一個或多個被告同時起訴。最常見的策略:
- 告 A(業主,最有錢)+ B(統包,有保險)+ C(直接雇主)三方
- 由法院判決連帶賠償
- 賠款下來後,三方再依「內部分擔比例」互相求償
家屬不需要證明每個被告的具體過失程度,只要證明「事故與工程相關 + 各被告有承攬關係」即可。
五、實務上最容易翻車的五個場景
場景 1:「我是個人工頭,不是事業單位」
工頭 D 主張自己只是個人不適用職安法、勞基法。實務上法院會看實質:
- 有沒有實際指揮監督勞工
- 有沒有計算工資、給付工資
- 有沒有與業主或統包簽工程合約
只要符合任一條件,就會被認定為「勞基法雇主」或「職安法事業單位」。個人工頭跑不掉的。
場景 2:「他是承攬不是僱傭」
很多營造業者把工頭、班長以「承攬契約」處理,希望切斷僱傭責任。法院判斷實質的標準:
- 是否從屬於某人之指揮監督
- 是否使用該人之工具設備
- 報酬是否按時計算、與工作成果無關
- 是否能自由決定工作方式、時間
實務上工地裡的「點工」、「按日計酬工頭」幾乎都會被認定為僱傭關係,承攬契約形同虛設。
場景 3:「我沒簽承攬合約,我只是介紹人」
只要有事實上的承攬關係(金流、工作交付),不論有沒有書面合約,都成立承攬。介紹人主張免責,要證明自己從頭到尾沒有任何承攬地位——很難。
場景 4:「他是違法外勞,跟我無關」
非法聘僱外勞發生職災,雇主除了勞基法 §59 補償義務,還要負就服法 §63 罰鍰(15 萬到 75 萬)。非法外勞的職災補償義務不會因為他是非法而消滅,反而會加重。
場景 5:「他自己沒戴安全帽是他的責任」
勞工自己違反安全規定發生事故,能不能免責?
- 勞基法 §59 補償:不論勞工有無過失,雇主都要補償。完全不能免責。
- 民法侵權損害賠償:可以主張過失相抵(§217),減輕賠償金額,但不能完全免責。
- 刑事責任:雇主仍要證明自己已盡管理義務(教育訓練、查核、提供器具),否則仍可能成立。
「他自己不戴」這句話在訴訟中通常只能拿到 20–40% 的過失相抵,不會完全免責。
六、承攬契約該怎麼寫才能降低風險
業主、統包在發包時,承攬契約應該包含的安全衛生條款:
- 危害告知義務:附件列出工地危害因素清單
- 承攬人安全衛生義務:明列職安法相關條文,承攬人承諾遵守
- 個人防護具責任:明定由誰提供、誰查核
- 教育訓練義務:承攬人勞工進場前必須完成的訓練
- 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明列參加義務、會議頻率
- 違約罰則:違反安全規定的罰款或停工權
- 保險義務:承攬人投保雇主補償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的金額下限
- 連帶責任的內部分擔:事故發生時內部如何分擔比例
- 資料保存義務:教育訓練紀錄、自動檢查紀錄保存年限
- 稽核權:業主或統包對承攬人工地的稽核權
少寫一條,發生事故時就少一條抗辯。
七、保險組合:把連帶責任轉嫁出去
承攬鏈責任的金額常以千萬計,光靠公司資產扛不住。建議的保險組合:
| 保險類別 | 保障對象 | 投保人 | |----------|----------|--------| | 勞工保險 | 勞工本人 | 雇主 | | 雇主補償責任險 | 補充勞基法 §59 補償 | 雇主 | | 雇主意外責任險 | 雇主民事侵權賠償 | 雇主 | | 營造綜合險(含第三人責任) | 工地對第三人責任 | 業主或統包 | | 承攬人意外責任險 | 承攬人對業主的責任 | 承攬人 |
業主、統包在發包時,應要求承攬人投保並提供保單影本,作為發包前置條件。
八、給營造業者的五個自查
- 承攬契約安全衛生條款齊備嗎:對照上面 10 條,缺幾條?
- 共同作業協議組織開了嗎:每月至少一次、有書面紀錄
- 危害告知書有書面、有簽收嗎:每個承攬人進場前都要簽
- 保險組合完整嗎:把所有保單拿出來算一次最高保額
- 緊急應變窗口清楚嗎:事故發生時 8 小時內的通報窗口、家屬聯繫人、保險窗口
九、和解策略:發生事故後怎麼談
承攬鏈事故的和解,會涉及多方協商:
- 家屬端:通常先由喪葬費 5 個月 + 死亡補償 40 個月起談,加上民事慰撫金(200 萬到 800 萬常見)
- 業主 / 統包 / 小包內部分擔:依過失比例、保險理賠額分攤
- 保險公司理賠:依保單條款核賠
- 勞保給付:可抵充雇主補償
整體流程通常 3–6 個月,金額落點通常在 600 萬到 1500 萬之間(死亡案件)。業主即使最後只分擔 30%,也是 200 萬以上。
下一步
承攬鏈責任不是「合約寫清楚就沒事」,是「合約 + 保險 + 現場管理 + 文件保存」四件事一起到位。建議:
- 下載《勞動契約範本包》,內含營造業承攬契約範本、安全衛生附件、危害告知書範本、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紀錄表
- 把現有的承攬契約逐條對照上面 10 條條款,缺的補上,明天就用新版發包
承攬鏈出事的風險,不會因為「大家都這樣切割」而消失,只會延後到下一次墜落、感電、塌方那天才一次爆發。把契約與保險先做對,是營造業者真正能控制成本的地方。